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金融发展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小额贷款公司现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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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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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盘锦市大洼区金融发展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规范性文件】《关于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职责的通知》(辽金办发[2011]28号) 四、各市金融办(委、局)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 十、各市金融办(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具体工作,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初审工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是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主体。 |
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检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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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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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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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盘锦市大洼区金融发展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6﹞1号) 第三十三条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包括对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工作。 第四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和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等监管措施,以及给予警告、人民币3万元以下罚款和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形成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行政核查方案;2、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下发行政核查通知;3、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行政核查;4、出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行政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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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投资公司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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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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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盘锦市大洼区金融发展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第十八条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第三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负责。 第四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
1、形成投资公司行政核查方案;2、向投资公司下发行政核查通知;3、对投资公司进行行政核查;4、出具投资公司所行政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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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社会众筹机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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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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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盘锦市大洼区金融发展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第十八条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第三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负责。 第四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
1、形成社会众筹机构行政核查方案;2、向社会众筹机构下发行政核查通知;3、对社会众筹机构进行行政核查;4、出具社会众筹机构所行政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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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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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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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盘锦市大洼区金融发展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第十八条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第三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负责。 第四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空壳社”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中农发﹝2019﹞3号) 第三条发现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由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会同银保监部门等负责查处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监会农业部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引导规范开展农村信用合作的通知》(银监发[2014]43号) 第一条各地要按照中央关于完善地方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的监管、引导、规范以及风险处置职责的有关要求,积极推动省级人民政府抓紧落实对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的监管、引导和规范职责,提请省级人民政府尽快明确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具体职能机构,把新型农村合作金融组织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 |
1、形成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行政核查方案;2、向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发行政核查通知;3、对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行政核查;4、出具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行政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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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非法交易场所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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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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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盘锦市大洼区金融发展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防范和处置金融风险条例》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金融管理部门根据省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本地区地方金融从业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 第十八条强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等的监管,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7﹞37号) 第三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组织各责任单位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等领域的风险防范化解负责。 第四条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强化对辖区内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以及互联网金融的监督管理,提高准入门槛,严格限定经营范围。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2﹞10号) 第五条的第(四)点综合检查。各市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检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交易活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回头看”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7]39号) 第二条第(四)点依法依规查处各类交易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各市和省、中直相关部门要组织全面检查。 |
1、形成非法交易场所行政核查方案;2、向非法交易场所下发行政核查通知;3、对非法交易场所进行行政核查;4、出具非法交易场所行政核查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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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1.小额贷款公司 的筹建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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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盘锦市大洼区金融发展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和地址变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检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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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2.小额贷款公司 的开业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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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盘锦市大洼区金融发展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和地址变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检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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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3.小额贷款公司 的股权变更(主发起人变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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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盘锦市大洼区金融发展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和地址变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检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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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4.小额贷款公司 的股权变更(非主发起人变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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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盘锦市大洼区金融发展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和地址变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检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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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5.小额贷款公司 的注册资本变更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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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盘锦市大洼区金融发展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和地址变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检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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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6.小额贷款公司 的分支机构或代办点设立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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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盘锦市大洼区金融发展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和地址变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检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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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7.小额贷款公司 的名称、地址变更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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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盘锦市大洼区金融发展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和地址变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检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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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及终止审批 |
8.小额贷款公司 的注销 |
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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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盘锦市大洼区金融发展局) |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 四、职能转变和制度机制建设 (二)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机构,着力强化金融监管,按照风险程度不同实行分类管理,加强日常监管和风险排查,把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落实到位。省级人民政府承担的金融监管职责,不能层层下放到市、县两级人民政府。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 二、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 (三)小额贷款公司由银监会会同人民银行等制定统一的监督管理制度和经营管理规划,建立行业协会自制机制,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42号) 二、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宣传、指导、解释工作;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资格审查并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审核、变更、终止工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
1.受理责任:公示申请条件、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证据材料等),对申请材料要件齐全、内容合规的予以受理,对于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文件要求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应当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小额贷款公司名称和地址变更条件的,按照相关程序做出批复意见;不具备条件的不予出具。 3.事后管理责任;建立管理制度,落实监管责任。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工作,检测分析防范本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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