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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发布时间:2021-11-26 浏览次数:217

序号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权力类型

地方权力编码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许可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法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1987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下放至市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无关的材料。(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1)材料审查: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的,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2)听取意见:许可申请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召开专家论证会,并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3)组织听证:依据法律、法规要求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应进行听证;无线电管理部门认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依法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符合规定条件、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批准的,制作《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

4.送达责任: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送达申请人。

5.事后监管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履行对废旧电力设施器材收购行为监督管理责任。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2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行政许可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规章】《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3号令,2016年4月27日公布)

第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开展有关节能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项目,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下放至市级(含绥中、昌图县)工业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责任:(1)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应当给予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申请;(3)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有关要求,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其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4)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结合委托有关机构评审意见,形成审查意见。

4.送达责任: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并及时下达申请人。

5.事后管理责任:加强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

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五十四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1.检查责任: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上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4

对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向监督管理对象收取费用。

1.检查责任:对节能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5

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1.检查责任: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的检查,检查记录,现场勘验照片及企业提供资料的相关记录完备。                 

2.督促整改责任: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3.处置责任:检查结束后,电力主管部门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向相关企业通报检查结果,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及时上报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6

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规章】《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43号,2010年2月20日施行)

第二十五条 负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其职责分工依法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

1.检查责任:对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者抽查,对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的民爆生产销售单位,应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民爆生产销售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照《辽宁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7

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的检查

 

行政检查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2016年5月25日修订)

第十三条  省、市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主管节能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重点用能单位分级管理规定,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管理,组织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重点用能单位名单及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

1.检查责任:对工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工作进行检查。                 

2.督促整改责任: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3.处置责任:工业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1.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一条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受理责任:(1)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2.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七十二条 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1.受理责任:(1)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8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为的处罚

3.对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国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第六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1.受理责任:(1)通过举报、监察(或者下级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2.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并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3.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4.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5.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1.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2.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对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3.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9

对违反《电力法》行为的处罚

4.对盗窃电能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盗窃电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1.对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一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米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秸秆、易燃易爆物品;

(三)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堆放垃圾和矿渣,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四)在发电、变电设施排水排洪渠道上引水灌溉,倾倒残土、垃圾杂物;

(五)利用杆塔、拉线作起重牵引地锚;

(六)在杆塔、拉线上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

(七)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保护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挖掘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八)在杆塔内(不含杆塔与杆塔之间)或者杆塔与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九)拆卸杆塔或者拉线上的器材,移动、损坏永久性标志或者标志牌;

(十)在架空电力线路、电力专用通信线路保护区内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钓鱼,采石,烧窑,烧荒,烧纸,放烟花。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米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2.对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电力管理部门处三千元罚款,并可以依法申请拆除或者清除:

(一)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二)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500米区域内烧窑、烧荒或者焚烧垃圾等;

(三)在发电厂、变电站围墙外侧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四)在各种电力专用管道(沟)保护区、风力发电机塔架基础周围10米内或者电厂灰场范围内,采石、取土、挖掘、打桩、钻探、破坏植被;

(五)向风力发电机、电力线路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六)在风力发电设施保护区内放放风筝等飘动物体,焚烧物体,进行爆破或者从事有污染的作业;

(七)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区域内放风筝等飘动物体;

(八)擅自攀登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电力线、通信线、广播线,安装广播喇叭;

(九)在地下电缆保护区内堆放垃圾、矿渣、易燃易爆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在水力发电设施水域保护区内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可能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3.对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于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罚款:

(一)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

(二)影响发电、变电设施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的使用;

(三)擅自在导线上接用电器设备;

(四)破坏、损坏、涂改、移动、围挡电能计量及用电信息采集设施。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危及发电、变电设施的输水、输油、供热、排灰等管道(沟)的安全运行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0

对违反《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行为的处罚

4.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2016年11月11日辽宁省第12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电力设施所有权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建设电力设施的;

(三)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造成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1

对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行政法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2019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或者下级电力管理部门上报及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发现涉嫌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行为、向外转供电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决定立案的需在10个工作日内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电力行政管理机构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的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1.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行为的中止供电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中止供电决定书。

3.执行责任: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2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行为的强制

2.对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令恢复原状

行政强制

 

 

 

盘锦市大洼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1996年4月1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8年12月29日修改)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决定,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制作催告书,送达当事人。

2.决定责任:对案件调查中已查明的事实、证据等,应当进行记录和核对,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做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决定书。

3.执行责任:告知当事人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代履行完毕,行政机关到场监督的工作人员、代履行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应当在执行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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