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权责事项目录(2021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内容 |
责任事项依据 |
追责对象范围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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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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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 |
1.受理责任:初审办学资格;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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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教师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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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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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
1.受理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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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校车使用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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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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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行政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617号) |
1、受理责任:公示办理许可的条件、程序以及申请人所需提交的材料,并根据情况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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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学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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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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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规范性文件】《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一﹝2013﹞7号)第十一条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
1.检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鉴定评审。2.处置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未通过审核的及时告知对方并说明理由。通过申请的允许转学。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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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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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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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
1、申请受理: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困难家庭学生,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国家资助政策给予适当教育救助(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2、审核提交:对纸质材料进行审核,做好困难等级认定,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定受助学生名单并提交上一级主管部门。3、发放资金:按照省、市、县(区)的要求,准时发放受助资金我,做好纸质材料的归档。4、监督管理: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完善档案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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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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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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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
1、制定方案阶段:根据相关规定,制定相应对发展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奖励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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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各类优秀学生的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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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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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责任: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评议;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审核决定,依法公示;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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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
1.对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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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
1.发现或接到举报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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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
2.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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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办学行为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作出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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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行为的处罚 |
3.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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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作出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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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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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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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民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违法办学行为的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作出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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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行为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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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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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2005年5月28日颁布) |
1.立案环节责任: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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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1.对未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颁发办学许可,擅自举办幼儿园或者其他从事学前教育的机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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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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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2.对幼儿园有园舍、设施设备和玩教具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卫生和环保标准,损害儿童身体健康或者威胁儿童安全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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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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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3.对幼儿园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或者违反规定聘用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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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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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4.对幼儿园教职工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或者将儿童交与除家长和受托人以外的无关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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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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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行为的处罚 |
5.对未经家长事前同意,给儿童服用药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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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
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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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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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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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8号) |
1.立案阶段责任:在发现或接到举报有相关违法行为时,及时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对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参加教师资格考试的人员,教师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作出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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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对教师申诉作出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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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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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该告知理由)。2.调查责任:听取双方意见,调阅相关证据材料。3.调解责任:组织双方进行调解。4.裁决责任: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制发申诉处理决定书,送达。5.执行责任: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复议或诉讼的,督促履行申诉处理决定。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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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学生申诉作出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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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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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1.受理阶段: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申诉的相关材料。3.决定阶段责任:调查取证后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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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对省内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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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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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 |
1.检查责任阶段:根据相关法规,对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督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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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民办学校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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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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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07年2月教育部令第25号) |
民办学校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年检的,按以下情况办理:1.一年不接受年检的,当年暂停招生,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再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补检。补检合格的,允许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的正常换发;补检不合格的,停止招生,办学许可证到期的由发证机关收回,不再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2.两年以上(含二年)不接受年检的,视为自动终止办学,原办学许可证注销,不再换发新办学许可证。3.有特殊情况的,经举办者申请、审批部门审核确认后,可视具体情况延长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延长时限不超过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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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幼儿园年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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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行政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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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2017年1月10日通过) |
1.检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鉴定评审。2.处置阶段责任:做出申请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未通过审核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限期整改。3.信息公开阶段责任:通过审核的,予以年检记录;及时送达申请人(公布限期整改学校名单)。4.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对幼儿园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督促其整改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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