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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协十届四次会议提案第202137号《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1-17 浏览次数:739

张亚冰委员:

对您提出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建议》的开展全面排查、对机构常态化管理、收费情况的管控、教师资质教学内容的管理、整合社区资源提升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水平五个方面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全面排查”的建议。根据《大洼区委办公室 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职权及便民服务事项的通知》(大委办发〔2017〕19号)中“社会组织及个人举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审批”事项已委托下放到各镇街,故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相关事宜由各镇街受理。2021年年初,区教育局组织四个排查组,在各镇街政府配合下对全区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各镇街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自行检查,检查后根据情况将结果进行分类,对有证照的机构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办学;对无证照的下发整改通知单,符合办证条件的引导办证,不符合办证条件且存在安全隐患的给予取缔。现分布各镇街共有60余家校外培训机构符合条件获得办学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

关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市教育局先后制定《盘锦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盘教发〔2019〕3号)、《盘锦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盘教发〔2019〕26号)等。这些文件中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属性、开办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都有明确规定,我局在接到这些文件后,即时转给各镇街,并以此为依据指导各镇街对他们所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做到审批有依有据。联合多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联合排查,区教育局牵头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区消防支队、区住建局以及相关镇街和派出所人员组成的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排查小组,针对校外培训机构经营情况、授课内容进行联合排查整治活动,对所排查出的校外培训机构分别建立台账,全面掌握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机构名称、培训学科类型、上课地点、上课时间、上课形式、上课内容、授课教师、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现状。

二、关于“教育主管部门对各种形式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常态管理”的建议。区教育局日常指导各镇街审批非学历培训机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盘锦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盘教发〔2019〕3号)文件要求,对办学场所、师资配备、教学管理人员的配备等提出刚性规定,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符合办学条件,取得证照后才可办学。同时,也常联合区市场监督、公安、城建等各部门共同对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防止各类安全隐患发生。

三、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进行严格管控,防止乱收费”的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又根据“第二章 第十九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故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选择办学属性时均为营利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但培训机构与家长双方要签定收退费协议,以此约束双方因收退费产生的纠纷。另外,各培训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要依法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或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区教育局不定期与各镇街对辖区内培训机构收费情况进行抽查,要求各机构需将收退费情况以及收费标准在机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不得过高收费,单次收费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关于“严审教师资质和教学内容,加强机构内部治理”的建议。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校长、教师、财务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等在审批时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盘锦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有相应的学历证、资格证及其他职业资格证等,做到了持证上岗。区教育局严审校外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质,上岗教师必须按要求持相关专业学历证、教师资格证等证件。对于规范审批取得证照的机构要将情况在教育部门备案,否则不予督审批。

五、关于“整合社区教育资源,提升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能力与水平”的建议。对于对教育教学有辅助作用的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举办的培训机构给予支持和鼓励,引导他们健康发展。也借助各中小学校少年宫及发挥家长学校的作用,使青少年能获到最大化教育资源。

 

 

 

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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