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我市临时救助有了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2021-11-04 浏览次数:151

日前,市民政局和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盘锦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对象的审核确认工作,操作规程将于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盘锦市临时救助操作规程明确,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困难,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无力解决,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人员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应坚持救急解难、应救尽救,适度救助、量力而行,公开公正、规范有序等原则,同时还要加强各项救助与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整体合力,做到家庭自救、政府救助、社会帮扶相结合。

 

临时救助对象,分为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临时救助可采取发放救助金、发放实物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应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挂钩。对遭遇特别重大临时生活困难的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对象,临时救助金给付标准可通过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分类分档设定,适当提高救助额度。

 

临时救助实行申请受理的原则。本市户籍人员可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居住证签发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单位或人员可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非本市户籍人员,当遭遇急难型临时困难的,应直接向急难发生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急难型和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度以同一事由分别只能救助一次,两种类型可以叠加救助。特殊情况下,对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可跟进救助或一次确认、分阶段发放救助金。

 

为保证临时救助的时效性,减少资金拨付环节,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每年可根据当地户籍人口数量,按照人均2元左右水平安排临时救助备用金,最少不低于2万元,并及时予以补充。

 

我国实行的是“8+1”社会救助体系,即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救助方式,各自有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临时救助作为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最后一条防线,是党和国家关爱困难群众的补充性制度设计,有效防范了冲击社会道德底线和心理底线极端事件发生,助推经济发展,稳定社会基础。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1000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