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十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建议第37号《关于解决全区乡镇村屯家庭养殖管理问题的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赵强、赵连波代表:
您《关于解决全区乡镇村屯家庭养殖管理问题的建议》已收悉,您所提出的我区乡村家庭养殖严重困扰农民的正常生活苍蝇蚊子、粪便随处可见,气味让人难以接受,家家户户不敢开窗,这种情况已经存在多年,严重影响了农民的身心健康。建议对养殖农户指定地点进行养殖,统一加以规范管理;责成区直相关部门尽快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向市人大申请报告,尽早制定《盘锦市农村养殖管理条例》。现就您提出的建议,根据我们已做的及将要实施的情况,做如下答复:
1.我区57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已全部按要求完成了粪污处理设施装备建设。全区大型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了100%,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了95%以上。我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项目正在有序推进,该项目主要是采取生产有机肥和发酵还田的工艺对养殖产生的粪污进行处理,建成后我区畜禽粪污资源综合利用率将达到92%以上,通过有机肥发酵还田减少了化肥的使用,在保证农产品增产的同时保证了农产品安全,改善了农村的人居环境。
2.2018年开始要求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建立与养殖量相当的具有三防功能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前要向区环保部门报告,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到畜禽养殖场建设与污染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
3.大洼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对我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15家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签订禁养区关闭补偿协议,现已全部完成关闭,并验收合格。区农业农村局会同环保部门定期对我区禁养区内进行巡查,未发现复养现象。
4.依据《盘锦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该事项应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本辖区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义务。
5.强化监督,加大环境污染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环保部门应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对违反规定随意排放畜禽粪污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
6.对于变更养殖地点,应由村委会协调养殖户解决,协调解决不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侵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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