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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解决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大政办发〔2021〕32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1-11-01 浏览次数:6579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号)、辽宁省自然资源厅等八厅局《关于推进已售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证问题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辽自然资发〔2019〕18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盘政办发 〔2018〕63号)精神,为解决我区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全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权属无争议、因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产权登记且2019年12月底前入住的小区。 

第二部分,化解政策及解决措施

一是关于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的问题。明确了因开发企业或有关单位灭失、失联或无能力履行义务的,没有承继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的,不动产所在地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问题小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

二是关于首次登记问题。明确了已经办理过个人房屋产权登记的问题小区,视为已经完成了首次登记,此后的住户可以直接办理转移登记。

三是关于用地手续不完善的问题。重点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房改房、集资房的,可按划拨方式补办用地手续的情况进行了说明。对于其他建设项目,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补办用地手续。

四是关于房屋征收回迁住户登记问题。可依据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征收协议(回迁安置协议),直接将回迁安置房屋登记给现产权人(协议回迁人),无需原产权人到登记现场。

五是关于规划核实和验收问题。对于按规定能够补办规划验收等手续的,开发企业或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出具明确结论的竣工核实检测报告。区城乡规划发展服务中心按第三方出具的竣工核实检测报告结论出具竣工核实意见。

对于没有通过房屋质量、消防验收的小区,问题小区开发企业或所在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或者整改后达到合格条件的问题小区,根据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报告区住建部门出具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合格的情况说明,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情况说明为问题小区业主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由规划部门出具的竣工核实建议,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和消防安全合格情况说明,视为等效要件,作为不动产登记的要件和依据。

六是关于技术规定参照标准。对于建设规划、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人防安全等项目验收和要求,执行问题小区开工建设时的规定标准和技术规范。

七是关于一事一议。依据本意见,不能解决的问题小区,由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研究解决。

八是关于税费追缴和行政处罚。明确了牵头部门,市自然资源局大洼分局作为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总体牵头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大洼分局作为后续处罚专项工作牵头单位。

同时明确了要按照“查办分离”、“证缴分离”的原则,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对历史遗留问题小区进行办理产权登记的同时,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相应职责,启动税费追索和行政处罚工作程序。

九是关于原分散登记的房屋、土地信息不一致,项目跨宗地建设问题,提出了办理意见。

第三部分,补充说明

为解决住宅小区以外的其他类型不动产登记问题,《意见》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上已经建成的商业、办公、工业等房屋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各镇街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部分,实施时间及有期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如遇国家、省、市出台相应政策规定与本意见不符,以上级文件为准。


 

原文:大政办发〔2021〕32号 关于解决住宅小区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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