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1〕27号 关于执行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决定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意见》(盘自然资发〔2021〕28号)文件要求,区政府决定对2020年12月25日印发的《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20〕7号)执行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执行时间为2021年8月6日,文件其他内容不变。其中,市政府现行有效的市城区基准地价覆盖的范围,按照上位优先原则,继续执行市级基准地价标准,待市级基准地价公布后,我区基准地价按照大政发〔2020〕7号文件确定范围执行。
特此决定。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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