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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项目(600m3/d) 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及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规定,对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600m3/d)工程的情况及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公示,以便广泛了解社会各界公众对项目的态度及环保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一、项目概况

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污水处理厂(600m3/d)工程属于新建项目,项目选址位于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中华路与纬四路交汇处。 

本项目占地面积为1093m2,总投资约1380万元,建设规模600m3/d,用以处理临港区工业废水,项目设置运行维护人员1人,年工作365天。

二、委托单位概况

委托单位:辽宁省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地址:盘锦市大洼区中华路道旁

联系人:范工

联系电话:0427-3531517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单位:辽宁省环保集团辐洁生态环境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4号

联系人:赵工

联系电话:024-67983556

电子信箱:416295884@qq.com

四、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和主要内容

主要工作程序是通过对周围环境调查分析,并查阅资料、实地考察、咨询工程技术人员等,基本掌握与项目生产、环境相关的因素,并通过数学模型计算等方法,预测、评价项目投产后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和范围,并提出项目污染防治对策,在此基础上编制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便为项目决策和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本次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为:根据本建设工程对环境污染的特点及周围环境特征,在详实、准确的工程分析的基础上,重点进行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弃物处理及影响分析、环境风险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五、公众参与意见的主要事项

1、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提出项目环保可行性意见及要求。

2、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期间提出完善项目环保措施、防止项目污染的意见和要求。

3、在完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初稿后,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将再次进行公告。

4、任何有环保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可在编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文完成后,查阅报告书全本(除保密外),了解情况。建设单位和评价单位将提供方便或解答。

5、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将认真听取公众意见,科学、公平、公正、合法地进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五、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及方式

公众可在本公示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填写公众意见表,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地方政府及其环保主管部门提交公众意见表,也可直接交至建设单位。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

 

辽宁省盘锦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意见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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