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_img.png

关于建立盘锦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12 浏览次数:1576

各县区、经济区财政局、民政局、老龄办:

根据省财政厅、民政厅、省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的通知》(辽财社(2015)174号)有关要求,结合盘锦实际,现就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指对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老年人,经过评估,采取政府补贴的形式,为他们接受居家养老服务或者入住养老机构提供支持的一种制度。从2015年起,各县(区)、经济区要在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的基础上,全面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养老

服务补贴。

二、基本原则

实行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要从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以社区和养老机构为依托,构建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保障网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补贴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补贴内容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要求,规范管理,逐步完善。

三、补贴范围

补贴对象范围为具有盘锦市户籍的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80周岁以上(合80周岁)高龄老人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因进食、穿衣、个人卫生、如厕、移动等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或因丧失认知能力日常生活必须有人照顾,经过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四、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50元。享受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得兼得,以补贴标准高者为准。

五、补贴方式

补贴以现金形式发放。可通过惠农卡、社会保障卡或一卡通等实现社会化发放,原则上实行按月发放到人,做到及时,透明、便捷。

六、资格审批

乡镇 (街道)民政部门应普查困难家庭老年人,按照补贴范围进行初审。初审期间须公示不少于7日。初审合格的,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告知其到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合格的,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报县区(含经济区,下同)民政部门复审。县区民政部门复审合格的,通知审查对象,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及市民政局、财政局备案。

七、资金保障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由省、市财政从福彩公益金中列支。各县(区)、经济区应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开展养老服务需求评估等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八、保障措施

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政策性强,关乎全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需要做大量深入细致周密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和老龄工作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共同抓好具体落实工作。

(一)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级财政、民政、老龄工作部门要加强监督,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日常监督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监督体系、确保补贴制度落实到位,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二)充分发挥补贴制度的带动作用。各县(区)、经济区要以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服务补贴制度为契机,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转变政府服务供给方式。要引导社会组织和家政、物业等企业,兴办居家养老、社区日间照料、社区卫生、机构养老以及网络信息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便利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和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同时,加强对养老和护理人员的培养(训),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形成与老龄化社会需求相适应的专业养老护理员队伍。

(三)推进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市民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4〕4号)和《转发盘锦市加快推进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盘政办〔2013〕5号)的要求,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认真制定评估方案,合理设计评估流程,委托第三方独立机构开展服务评估。在服务评估中,要注意受益对象对养老服务的满意度评价。通过建立服务评估制度,营造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使养老服务方便可及、价格合理,更好地满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盘锦市老龄办公室

2015年9月23日

foot_img_01.png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1000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

foot_img_02.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