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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人民政府

《盘锦市大洼区危险化学品 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大政办发〔2021〕2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26 浏览次数:339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为促进大洼区化工产业安全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危险化学品系统性安全风险,保障城市公共安全和人民健康,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盘锦市危险化学品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盘政办发〔2020〕30号)要求,结合大洼区实际,制定本目录。

二、主要内容

《目录》共分为禁止部分、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附则四部分。

第一部分 禁止部分

《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共230种)》所列危险化学品在全区范围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等全环节禁止。国家在特定行业可豁免使用的,从其规定。

第二部分 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

(一)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是指城区内区域。

(二)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禁止危险化学品生产和有储存经营,只允许使用、无储存经营、运输列入《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633种)》的品种。

(三)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涉及民生的汽油、柴油、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新型燃料、制冷剂等危险化学品,以及医院、学校、科研机构等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允许依法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本目录出台前,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内已存在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单位可以保留,但不得改建、扩建。

第三部分 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部分

(一)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是指我区行政区域内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所列以外区域。

(二)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只允许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列入《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共1306种)》的品种。

第四部分 附则

(一)未列入《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可在全区范围以国家标准试剂的形式进行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二)本目录所称国家标准试剂,是指单一包装单位液体不大于25升、固体不大于25千克包装,符合国家《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 15346-2012)》要求的试剂。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过程中出现列入《禁止危险化学品目录》中难以消除的副产物,应妥善处置。

(四)本目录所称危险化学品运输是指道路运输,通过其他方式运输不适用本目录。

(五)经营单位在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内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或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其经营范围不受《严格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其他限制和控制区域危险化学品目录》限制。

(六)本目录所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时,应遵守国家及省、市、区关于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定。涉及履行国际公约的相应手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七)本目录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编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如有修订,本目录作相应调整。不在《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内的其他危险物质应根据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安全管理。

(八)本目录由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原文:大政办发〔2021〕2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危险化学品 禁止、限制和控制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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