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1〕1号 关于调整大洼区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执行时间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按照盘锦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基准地价有关问题的意见》(盘自然资发〔2021〕1号)文件要求,市政府正在对《关于调整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盘政发〔2016〕18号)作出调整,区政府决定对2020年12月25日印发的《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国有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标准的通知》(大政发〔2020〕7号)执行时间进行调整,具体执行时间待市政府对市中心城区基准地价调整后另行通知。文件其他内容不变。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1000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