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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20〕55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0-12-17 浏览次数:421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为加快建立健全大洼区突发辐射环境事故(以下简称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防范辐射事故的发生,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主更内容

《预案》共包括8个内容

(一)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大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大洼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工作原则

在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同的自身安全和防护。

(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和分类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四)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五)预防和预警

区政府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六)应急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七)信息报送与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八)应急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原文:大政办发〔2020〕5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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