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20〕55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大洼区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加快建立健全大洼区突发辐射环境事故(以下简称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机制,提高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能力,防范辐射事故的发生,迅速、高效、有序地做好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控制或减少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盘锦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大洼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大洼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以下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1.核技术应用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暂存和处置活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对大洼区可能造成影响的区内、外辐射事故;
5.其他辐射事故。
(四)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在可能导致人员伤亡的辐射事故发生前,及时采取人员避险措施。辐射事故发生后,优先开展抢救人员的应急救援行动。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同时加强应急救援人同的自身安全和防护。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之间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3.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建立辐射事故预警和风险防范体系,强化日常监管和监控,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做好常态下的安全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和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重大辐射事故(Ⅱ级)、较大辐射事故(Ⅲ级)和一般辐射事故(Ⅳ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
4.放射性污染使本地区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放射性污染造成大洼区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6.放射性物质泄漏使本地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二)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污染使本地区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4.放射性污染造成本区境内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
(三)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因放射性污染造成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四)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剂量限值的照射;
3.因放射性污染跨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三、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办事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一)领导机构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为大洼区辐射事故应急领导机构。
1.区应急指挥部组成
指 挥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 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健康局、区生态环境服务中心主要领导,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分管领导。
成 员 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区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2.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和省、市政府关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全区辐射事故应急网络体系;组织制定和实施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统一组织和领导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和协调各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事故调查、信息通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行动做出决策并进行监督指导;对跨区或超出区政府处置能力的辐射事故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故应急响应情况,必要时,建议市政府启动盘锦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宣传、培训和演习。
(4)落实区政府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5)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其他任务。
3.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准备及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组织应急期间和应急终止后的辐射环境监测评价,对辐射事故产生的放射性污染提出处置建议;组织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和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演练;负责辐射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工作;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为本区辐射事故应急组织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2)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的救援物资保障和生活必需品供应。
(3)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指挥、协调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交通管制以及事故场外的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做好群众疏散工作。
(4)区民政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中紧急疏散和临时撤离居民的接收、安置、回迁及善后工作。
(5)区财政局:负责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的准备工作,保障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行经费。
(6)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因辐射事故造成污染,致使城市供水、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处理和燃气供应等设施遭受严重破坏事故的评估和恢复工作。
(7)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辐射事故应急救援行动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
(8)区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按照区政府和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负责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应急的相关信息;组织舆论导向,做好应急期间群众的宣传、动员工作。
(9)区卫生健康局: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配合市级疾控预防控制机构和环境保护专家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救治受到辐射损伤的人员和非辐射损伤的受伤人员,负责其他疾病诊疗;负责参与应急救援行动人员的辐射防护指导、配合市级疾控预防控制机构辐射剂量监测与控制;向受到辐射事故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10)区应急局: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安全生产专家对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行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11)区气象局: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所需的气象资料。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服从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根据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二)办事机构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是辐射事故应急的常设办事机构。
1.区应急办公室组成
区应急办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相关股室组成。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核与辐射股负责日常事务的处理。
2.区应急办公室职责
(1)负责传达区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落实区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预警机制,制定并及时修订大洼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负责应急期间的现场指挥、通讯联系、信息交换和通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的编写和事故后果的评价等;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期间的配合。
(4)负责辐射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的组建和管理,并保证与专家组成员保持畅通的联系。
(5)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设施和设备的管理与维护。
(6)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人员培训计划;组织辐射事故应急演习和演练;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方面的公众宣传和教育。
(7)负责处理区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定期向区应急指挥部汇报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任务。
四、预防和预警
(一)信息监测
区政府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开展对区内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常规环境监测数据、辐射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以及预警信息监控。
1.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事件、辐射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环保部门负责;
2.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海洋部门负责;
3.海上船舶、港口污染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交通部门负责。
(二)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开展对产生、贮存、运输、销毁废弃化学品、放射源的普查,掌握全区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了解国内外的有关技术信息、进展情况和形势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假设、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加强环境应急科研和软件开发工作。研究开发并建立环境污染扩散数字模型,开发研制环境应急管理系统软件。
(三)预警及措施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收集到的有关信息证明突发环境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执行。
进入预警状态后,当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蓝色预警由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地)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事件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确保应急保障工作。
五、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机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及相关部门根据情况给予协调支援。
按突发环境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一般(Ⅳ级响应)四级。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生态环境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应急响应程序
发生突发环境污染事件时,有关单位或现场公众要立即向当地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或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或拨打110、119、12369电话报警。12369接警后,及时上报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及110、119等有关联动部门。110、119或其他单位接到环境应急事件报警后,及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应急办公室或拨打12369。
生态环境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接警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开通与突发环境事件所在地区级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启动本部门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区政府领导报告,必要时向市环保局报告;
3.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4.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5.需要其他救援力量支援时,向本级政府或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三)应急终止
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四)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救援指挥部批准;
2.现场救援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国务院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五)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4.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六、信息报送与处理
(一)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后,应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一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负责确认环境事件的单位,在确认重大(Ⅱ级)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市级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立即报告国务院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起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空包括: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源、主要污染物质、人员受害情况、捕杀或砍伐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名称和数量、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及程度、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转化方式趋向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能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级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三)应急监测
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地区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并负责指导海洋环境监测机构。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的扩散速度和事件发生地的气象和地域特点,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
(四)信息发布
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及时发布准确、权威的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安全防护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环境事件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程序。
2.受灾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群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七、应急保障
(一)资金、装备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资金保障。各级环境应急相关专业部门及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积极发挥现有检验、鉴定、监测力量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检验、鉴定和监测设备建设。增加应急处置、快速机动和自身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的能力,保证在发生环境事件时能有效防范对环境的污染和扩散。
(二)应急宣传、培训与演练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常识,编印、发放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公众防护“明白卡”,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同时加强环境事件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并按照环境应急预案及相关单项预案,定期组织不同类型的环境应急实战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预案分类: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环境事件主要分为三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和辐射环境污染事件。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包括重点流域、敏感水域水环境污染事件;重点城市光化学烟雾污染事件;危险化学品、废弃化学品污染事件;海上石油勘探开发溢油事件;突发船舶污染事件等。生物物种安全环境事件主要是指生物物种受到不当采集、猎杀、走私、非法携带出入境或合作交换、工程建设危害以及外来入侵物种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损失和对生态环境造成威胁和危害事件;辐射环境污染事件包括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源、辐射装置、放射性废物辐射污染事件。
泄漏处理:泄漏处理是指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有毒气体等污染源因事件发生泄漏时所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泄漏处理要及时、得当,避免重大事件的发生。泄漏处理一般分为泄漏源控制和泄漏物处置两部分。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习: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履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盘锦市大洼区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
名单
2.盘锦市大洼区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3.盘锦市大洼区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管理专家组成员名单
附件1:
盘锦市大洼区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张学斌 区政府副区长
副总指挥:何玉中 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局长
付金利 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副局长
苑海田 区应急局副局长
成 员:刘海波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温野民 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副局长
刘建新 区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大泽 区水利局副局长
丁维涛 区卫生健康局副局长
附件2:
盘锦市大洼区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名单
主 任:何玉中 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局长(兼)
副 主 任:王 江 大洼生态环境执法大队大队长
温野民 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分局副局长
成 员:周奉生 大洼生态环境执法大队队员
王一龙 大洼生态环境执法大队队员
黄大海 大洼生态环境执法大队队员
刘 邢 大洼生态环境执法大队队员
郭 伟 大洼生态环境执法大队队员
杨忠铭 大洼生态环境执法大队队员
王彦峰 大洼生态环境执法大队队员
姜 军 大洼生态环境执法大队队员
联系电话:6780415 6780416(昼间)
附件3:
盘锦市大洼区突发辐射环境事故应急专家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士勇 区环境监测站站长
副组长:付金利 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副局长
成 员:于泉福 区卫生健康事业服务中心疾控中心主任
王明欣 区应急管理局政治法规股负责人
马 瑞 区环境监测站副站长
温艳玲 大洼生态环境执法大队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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