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第58号——《关于调整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建议》的答复
田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建议》我局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农垦企业退休职工养老待遇标准
现执行的农垦企业退休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是经2008年12月第11期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确定,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标准发放。
二、农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和统筹费情况说明
农垦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和统筹费的有关政策,是由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收缴。
三、办理意见
区人社局就代表提出的问题,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反映,争取建立更加合理的缴费政策和养老待遇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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