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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第44号——《关于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次数:408

尊敬的王岩委员:

区教育局接到您在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规范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议》(第202044号)的提案,在提案中,您围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现状进行了分析,也提出了非常好的可操作性的建议和意见。区教育局对您心系教育,特别是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发展表示感谢,我局对您的提案进行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清理整顿市场的建议”

根据《大洼区委办公室 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职权及便民服务事项的通知》(大委办发〔2017〕19号)中“社会组织及个人举办非学历培训机构审批”事项已委托下放到各镇街,故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相关事宜由各镇街受理。2019年,区教育局牵头,多次联合市场监督、公安局、消防大队、镇街政府等部门对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全面排查,各镇街也不定期地组织人员自行检查,检查后根据情况将结果进行分类,对有证照的机构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办学;对无证照的下发整改通知单,符合办证条件的引导办证,不符合办证条件且存在安全隐患的给予取缔。2019年通过排查引导,各镇街共有30余家校外培训机构符合条件获得办学许可证,并取得营业执照。2020年,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各培训机构均未开展线下教学活动,有的机构已经自行取缔。在疫情结束允许校外培训机构开班教学后,将一如既往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确保办学秩序稳定。

二、关于“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建议”

关于《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市教育局先后制定《盘锦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盘教发〔2019〕3号)、《盘锦市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盘教发〔2019〕26号)等。这些文件中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办属性、开办条件、审批程序、监督管理等都有明确规定,我局在接到这些文件后,即时转给各镇街,并以此为依据指导各镇街对他们所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做到审批有依有据。 

三、关于“规范审批登记程序的建议”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又根据《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教发〔2016〕19号)“第三章 第七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第九条 正式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记。”各镇街所辖区内的校外培训机构在取得消防合格等前置条件给予审批颁发许可证后均依法办理了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做到了有证有照,依法办学。

四、关于“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的建议”

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校长、教师、财务人员及安全保卫人员等在审批时均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盘锦市民办学校设置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要有相应的学历证、资格证及其他职业资格证等,做到了持证上岗。 

五、关于“规范收费标准的建议”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 第三十八条 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又根据“第二章 第十九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但是,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故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选择办学属性时均为营利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但培训机构与家长双方要签订收退费协议,以此约束双方因收退费产生的纠纷。另外,各培训机构在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要依法到税务部门进行纳税或履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恳请你多提宝贵意见,并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教育工作。

 

盘锦市大洼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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