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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政协十届三次会议提案:第12号——《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27 浏览次数:317

尊敬的王德平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村级集体经济建设的建议》已收悉,我区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省深化农村改革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7〕91号)、《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通知》(辽组通字〔2019〕17号)及《盘锦市关于深化农村壮大村级经济的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区农村全域国有农场、村企合一体制的实际,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抓手,进一步深化农垦改革,发展壮大村(分场)经济,制定了《盘锦市大洼区关于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扶持壮大村(分场)集体经济的实施方案》。现就您提出的建议,做如下答复:

一、创新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充分发挥农垦体制优势和政策优势,以资产经营为主线,通过兴办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发展壮大村(分场)经济。兴办经济实体,必须去除行政化,以股份制为主要形式,按照《公司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结构,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国有资本实行出资人制度,农场(镇街)为分场(村)出资人;分场(村)独资、入股、参股的资本、资产可由农场(镇街)授权经营;出资人以管资本为主,不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村与分场实行政企分开的,村可以其资本、资产和其他资源单独入股,也可以单独经营,壮大村级经济。

二、规范经营机制。赋予分场(村)一定经营自主权,授权分场(村)对农场(镇街)投资和上级财政奖补资金以及分场(村)所属资产、资源等实行市场化经营。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股份制、公司制等农业经营形式,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支持分场(村)国有资本参股,实行“分场(村)+企业(投资人、合作社)+农户”等不同经营模式,盘活分场(村)资产、资源要素,激发农户劳动力活力,因地制宜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拓展发展途径。鼓励分场通过土地入股、托管、代耕代种代收等方式,与农户形成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提高规模经营效益。

三、丰富创收方式。鼓励行政村以提供统一管理、有偿服务等形式,领办创办各类实体,为企业、农户、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信息服务、物资供应、产品加工、物流仓储等生产经营服务,增加村级收入。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利用闲置的房产设施、建设用地等资源资产,结合本地产业优势,以自主开发或合资合作等方式发展相应产业,壮大村级经济。

四、明确分配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机制。根据相关法律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国有资本、投资人和农民个人等投资主体股权比重和分配制度。村(分场)经营利润主要用于分场(村)公益事业和改善农工生产生活条件。

五、加大支持力度。认真落实各级财政投入政策,采取以奖代补、贴息等多种有效方式,吸引各类资金投向村(分场)经济。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协同推进、合力发展”的原则,整合相关资金,在政策允许范围内,重点向发展村(分场)经济的项目倾斜。财政奖补资金和其他财政资金实行股权化投入方式,形成的资产量化为国有股份,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

六、加强金融服务。发挥区域经济产业基金支持村(分场)经济发展的作用,利用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为村(分场)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吸引金融资本,解决适度规模经营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发挥政府增信机制作用,利用金融支农的优势。推进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增强抗风险能力。

七、发展新兴产业。把发展“全域旅游”作为促进一二三产业整合发展的重要手段,结合推进美丽乡村“示范带”建设,充分利用民俗文化、田园风光和自然景观资源,引进多元投资创办、领办乡村旅游经济实体,挖掘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农家乐、度假村、采摘园、农耕体验、休闲农庄、现代民宿、认养农业等新产业新业态乡村旅游项目,开发乡村旅游,增加村(分场)经济收入。

八、强化科技支撑。引进省内外科研院所开展科技下乡活动,加强农业技术指导,提供科技服务保障。支持科研人员带资金技术与村(分场)开展农产品开发合作。

九、选派优秀干部。按照《大洼区委办公室  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选派优秀干部到村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大委办发〔2018〕8号)要求,选派政治坚定、能力突出、作风过硬、敢于担当、经验丰富、热心为基层服务的优秀干部,到村(分场)任第一书记。利用城乡一体化发展优势,吸引贤达人士来洼工作生活,促进城乡要素互动,助推乡村振兴和可持续发展。

 

盘锦市大洼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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