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点位问题整改任务整改结果公示
- 发布日期:2020-11-17 浏览次数: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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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及省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点位问题专项行动整改任务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保督察整改任务验收销号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规范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整改销号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大洼区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疑似问题清单70处,省级自然保护区疑似问题清单11处。经现场核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已完成整改68处;省级自然保护区已完成整改7处。具体情况如下:
(一)辽宁辽河口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情况
1.小开荒10处。停止耕种小开荒10处,恢复原貌,编号为LN-1-14(稻田)、LN-1-19(稻田苇田)、LN-1-24(玉米苇田)、LN-1-31(玉米苇田)、LN-1-38(玉米苇田)、LN-1-39(玉米苇田)、LN-1-42(玉米苇田)、LN-1-44(玉米苇田)、LN-1-49(土台玉米)、LN-1-50(土台玉米)。
2.旅游设施12处。拆除旅游设施12处,恢复原貌,其中核心区5处,编号为堤顶路设施1、堤顶路设施2、堤顶路设施4、芦花滩码头、瞭望塔;缓冲区5处,编号为堤顶路设施3、堤顶路设施5、堤顶路设施6、醉美湿地1、醉美湿地2;实验区2处,编号为LN-1-59(观景亭)、堤顶路老鸦家码头。
3.养殖池塘29处。拆除养殖池塘29处,恢复原貌,其中核心区20处,编号为坑塘1、坑塘2、王春波人工坑塘、9人工坑塘、丁少山人工坑塘1、红旗垛场西人工坑塘1、罗锅桥塘铺人工坑塘、33人工坑塘、34人工坑塘、王云飞人工坑塘、赵立富人工坑塘、霍人工坑塘、红旗垛场西人工坑塘2、干鱼沟塘铺东人工坑塘、59人工坑塘、62人工坑塘、63人工坑塘、丁少山人工坑塘2、老鸦家塘铺东人工坑塘、67人工坑塘;缓冲区4处,编号为北洪塘铺西人工坑塘、刘孙松林人工坑塘、堤顶路人工坑塘、人工坑塘;实验区5处,编号为4-5(李云龙养殖池塘)、4-16(张宪平养殖池塘)、刘京京养殖池塘及看护房、张小静人工坑塘、LN-1-65(池塘)。
4.苇田生产设施9处。拆除生产设施9处,恢复原貌,其中核心区8处,编号为南岗子塘铺、罗锅桥塘铺、干鱼沟塘铺、一段塘铺、二段塘铺、四合塘铺、西南间塘铺、LN-1-60(红旗垛场);缓冲区1处,编号为北洪塘铺。
5.看护房2处。拆除看护房2处,恢复原貌,编号为看护房、杨宝峰看护房。
6.其它设施2处。拆除其它设施2处,恢复原貌,编号为谢春江砖厂、LN-1-52(农用大棚)。
7.空白点3处,其中实验区2处,编号为 LN-1-45、LN-1-48;核心区1处,编号为LN-1-44。
8.居民点1处,拆除居民点1处,恢复原貌,编号为LN-1-30(猪舍)。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整改情况
1.旅游设施1处。 拆除旅游设施1处,恢复原貌,编号LHK-15(停车场(廊道)) 。
2.农业设施1处。 拆除农业设施1处,恢复原貌,编号LHK-20(增加大棚)。
3.养殖场2处。拆除养殖场2处,恢复原貌,编号LHK-21(遮阳网)、LHK-22(养鸡场扩大)。
4.耕地1处。拆除耕地1处,恢复原貌,编号LHK-24(稻田)。
5.其他设施2处。拆除其他设施2处,恢复原貌,编号LHK-23(地面硬化(廊道停车场))、LHK-27(拆除危房)。
二、整改目标
停止耕种小开荒,恢复原貌;拆除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的旅游设施,恢复原貌;拆除养殖池塘,恢复原貌;拆除苇田生产设施,恢复原貌;拆除看护房,恢复原貌;关停拆除其它设施,恢复原貌;拆除居民点,恢复原貌;拆除养殖场,恢复原貌;拆除其它设施,恢复原貌。
三、整改结果
按照专项行动的整改要求,涉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68处点位问题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内的7处点位问题,均已得到全面整改,达到整改目标并已取得成效。
以上整改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署联系方式,向盘锦市大洼区环境保护局反馈。邮寄的以邮戳为准,直接送达的以送达日期为准。
公示时间:2020年11月17日—2020年11月23日
受理部门:盘锦市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联系电话:0427-6780418
邮寄地址:盘锦市大洼区王家街道红海滩大街66号
盘锦市大洼区环境保护局
2020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