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第39号--《关于全面推广使用无碘盐的建议》的答复
胡颖代表:
您在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关于全面推广使用无碘盐的建议》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责成相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国曾是世界上碘缺乏病流行最严重的国家之一,为消除碘缺乏危害,国务院于1994年发布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确定了以加碘食盐为主的消除碘缺乏病综合防治策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进程。
2016年国务院印发的《盐业体制改革方案》中也明确提出要“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生产、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2017年12月,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国务院发布实施了新修订的《食盐专营办法》。
根据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文件《关于上报辽宁省生活饮用水碘含量调查结果的报告》辽疾控〔2017〕118号,我市水碘监测数值在50~99.9μg/L未大于100μg/L属缺碘地区。按照《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在缺碘地区销售的碘盐必须达到规定的含碘量,禁止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进入缺碘地区食用盐市场。我市应继续供应和食用加碘盐,且甲状腺结节(包括甲状腺癌症)的发生从临床上未证实与碘的摄入量有关,只是在发生甲状腺疾病后应该减少或增加碘的摄入量用于辅助治疗。
但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对生活质量有了更高的要求,人们摄入碘元素的渠道也在增多,鉴于群众呼声较高,市盐业办公室于2013年,在天益堂大药房设立137个专柜销售无碘盐(包括大洼县52家,现有12家销售无碘盐),并纳入了医保范围,同时部分商超也在销售(当时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为防治疾病,在碘盐中同时添加其他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标明销售范围。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应当持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盐。为了便民,专柜设立以后简化了程序不用出示医院证明)。
综上所述,每个人的身体代谢周期不同需要的摄入量也会不同,我单位认为:民众应该有自己对碘摄入量的选择权。在下步工作中,我单位将会持续做好食盐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强化重点区域安全合理使用碘盐的指导监督力度,巩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成效,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查严处食盐及食盐加碘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协调食盐批发企业增加无碘盐专柜设置,保障特殊群体无碘盐需求。
盘锦市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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