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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第32号--《关于农村保险和城市保险统一缴纳的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1-05 浏览次数:516

王沿斌代表:

您在区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农村保险和城市保险统一缴纳的建议》的提案我局已收悉,区政府及区人社局高度重视,现根据《关于印发我市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互为转换操作办法的通知》盘人社发[2013]96号文件规定,答复如下:

一、已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职保)的农垦企业职工与其它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将原农职保关系转移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职保)。

二、农垦企业职工将农职保转为城职保后,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按城镇自由职业者身份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三、农垦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受经济条件制约,个人可申请将城职保关系转回农职保,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在城职保实际缴费15年以上的(含15年),按成城职保退休待遇计发,不足15年的按农职保待遇计发。已缴纳的个人账户金额前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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