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十八届人大三次会议建议:第05号--《关于大力推进我区农村畜禽养殖限养禁养迁移的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宋昊代表:
您《关于大力推进我区农村畜禽养殖限养禁养迁移的建议》已收悉,您所提出的畜禽养殖业零散养殖户占的比例较大,对区域环境质量产生了严重的影响,部分区域空气污染程度相当严重,美丽乡村建设受到了限制。建议加强对畜禽养殖户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畜禽污染的严重性,提高畜禽养殖户从业人员的环境意识和管理水平,对畜禽粪便进行综合治理,防止任意排污现象的发生。很多养殖户都是在自家院内修建棚舍,严重污染空气。农村畜牧养殖,在污染处理方面,还存在较多的问题,需要政府解决。即:把村内规模养殖户迁移到统一的养殖区域内进行养殖。现就您提出的建议,根据我们已做的及将要实施的情况,做如下答复:
1.2017年我区成立了以区政府区长为组长,分管副区长、原区畜牧局负责同志为副组长,区环保、区农经、区发改、区财政、区国土、区规划、区妇联、各镇街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此项工作。
2.结合我区宜居乡村建设,各镇街已于2014年分别建成了不少于500立方米的防雨、防渗漏、防溢出的粪便贮存设施,用于收集处理农村畜禽散养户产生的粪污。并要求养殖场在养殖场区建粪污暂存设施,防止粪污随意堆放、排放。粪污经集中堆积发酵后变成优质肥料,还田利用。
3.强化监督,加大环境污染处罚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各级环保部门强化环境监督执法,对违反规定随意排放畜禽粪污行为,应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对环境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特别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4.2018年开始要求新(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按规定建立与养殖量相当的具有三防功能的粪污处理设施。建设前要向区环保部门报告,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新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按规定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认真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做到畜禽养殖场建设与污染治理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运输、利用设施。
5.目前大洼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正在推进,该项目建成后全区畜禽粪污综合治理利用率达到91%,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100%,具有很高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
6.于2017年对我区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的15家规模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签订禁养区关闭补偿协议,现已全部完成关闭,并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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