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开公示
- 发布日期:2020-09-09 浏览次数:670
- 发布日期:2020-09-09
- 浏览次数:670
盘锦弘海水产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 6月25日,在盘锦市大洼区王家街道实施的盘锦弘海水产有限公司加工车间(一)工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工程合同价款数额1%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玖仟伍佰元整(9500元整)。
2、对直接负责人崔状处单位罚款数额5%罚款,即罚款人民币肆佰柒拾伍元整(475元整),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3、立即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我局依据行政处罚法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述和申辩的权利。在规定期限内该企业未进行陈诉和申辩,2020年9月3日,我局对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企业按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9月9日
行政处罚公示 | |||
案 由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 处罚种类 | 罚 款 |
姓名/名称 | 盘锦弘海水产有限公司 | ||
项目名称 | 盘锦弘海水产有限公司加工车间(一) | ||
项目地点 | 盘锦市大洼区王家街道 | ||
违法事实 |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建设 | ||
处罚依据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 ||
自由裁量标准 | 《盘锦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 ||
处罚文书文号 | 辽盘大综执处罚决定(2020)第2113052020082700019号 | ||
处罚决定 | 处罚人民币¥9975元,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0年9月3日 |
处罚部门 | 盘锦市大洼区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执法人员 | 李 光 赵 丹 | ||
履行方式和期限 | 当事人持票据15日内交至指定银行 | ||
执行情况 | 暂未缴纳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