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政发〔2020〕5号 解读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由于大洼区机构改革原因,一些单位名称和职能发生变化,根据应急预案修订要求,区应急局于2020年7月,对《盘锦市大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主要内容
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区政府对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区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平安环境。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大洼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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