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便民服务事项目录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 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 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QTAJ00010000 | 大洼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注销 | 无 | 【行政法规】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2012年6月1日颁布)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
无 | 企业 | 无 | |
QTAJ00020000 | 大洼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 无 | 【行政法规】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2007年4月9日颁布) 第十九条第二款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 |
无 | 企业 | 无 | |
QTAJ00030000 | 大洼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60号,2017年11月4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无 | 企业 | 无 | |
QTAJ00040000 | 大洼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核销 | 无 | 【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 第二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核销。 |
无 | 企业 | 无 | |
QTAJ00050000 | 大洼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企业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 无 | 【规章】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27日修正)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文件资料只需提供清单),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
无 | 企业 | 无 | |
QTAJ00060000 | 大洼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 | 无 | 【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7月1日实施)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 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 |
无 | 企业 | 无 | |
QTAJ00070000 | 大洼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备案 | 无 | 【规章】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15日颁布)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三条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
无 | 企业 | 无 | |
QTAJ00080000 | 大洼区应急管理局 | 其他行政权力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建立及向社会公告 | 无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70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 |
无 | 企业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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