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再提高 7月开始执行
为确保盘锦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让困难群体共享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盘锦市新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日前通过市长办公会审议,此次提标从2020年7月1日开始执行。
从2018年1月1日开始,盘锦在全省率先实行了城乡一体化的最低生活保障。建立了低保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自然增长联动机制,随着低保标准的提高,各类困难对象救助标准联动提高。目前,盘锦各项救助标准均居全省前三,具体标准如下 :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20年,盘锦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5%,由696元/人月提高到730元/人月。同时,将低保对象中的75岁以上老年人、未成年人、1-4级残疾人、重特大疾病患者等特殊困难群体分类救助标准上浮80%;将低保对象中的大学本科(含)以下接受非义务教育在校学生分类救助标准上浮100%,进一步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水平。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提标标准
2020年,盘锦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低保标准的1.5倍执行,为1095元/人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区分特困人员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情况,分别确定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1610元/月)的10%、25%、50%,并且随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相应调整。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提标标准
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70%生活费的补助标准由507元/人月提高到543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本人原工资40%救济的补助标准由470元/人月提高到503元/人月;1949年10月1日-1957年底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补助标准由434元/人月提高到465元/人月。
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提标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3倍执行,为2190元/人月;散居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按低保标准的2倍执行,为1460元/人月。
分散取暖救助标准
分散取暖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家庭、散居孤儿家庭和单独保对象家庭,救助标准由每年每户600元提高到每年每户1000元。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1000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