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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其他食品(大米、糙米、南瓜籽、豌豆、葵花籽、核桃植物蛋白)生产许可证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结合我区食品生产许可工作需要,我局组织相关专家审核后,对其他食品(大米、糙米、南瓜籽、豌豆、葵花籽、核桃植物蛋白)食品制定了生产许可证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示。公布之日起30日内反馈。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箱。地址:dwqspj@126.com。

2.反馈电话:0427-3478020

3.单位名称:盘锦市大洼区营商环境建设局;地址: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红海滩大街60号。

附件:

1.其他食品(大米、糙米、南瓜籽、豌豆、葵花籽、核桃植物蛋白)生产许可证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2.意见反馈表



附件1:

其他食品(大米、糙米、南瓜籽、豌豆、葵花籽、核桃植物蛋白)生产许可证审查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为了做好大米、糙米、南瓜籽、豌豆、葵花籽、核桃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大米、糙米、南瓜籽、豌豆、葵花籽、核桃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本方案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大米、糙米、南瓜籽、豌豆、葵花籽、核桃植物蛋白生产许可审查工作。

本方案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方案。

二、适用范围

1、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大米、糙米蛋白粉产品是以大米(碎米)、糙米为原料,经除杂、浸泡、粉碎、调浆、液化、过滤、水洗、分离、杀菌、过滤、干燥、粉碎、过筛、包装等工艺制成,用于食品加工的大米、糙米蛋白粉。

2、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南瓜籽蛋白粉产品是以食品加工用南瓜籽粕粉为原料,经投料、除杂、调浆、液化、分离、杀菌、过滤、干燥、粉碎、过筛、包装等工艺制成,用于食品加工的南瓜籽蛋白粉。

3、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豌豆蛋白粉产品是以豌豆粗蛋白粉为原料,经投料、调浆、液化、分离、杀菌、过滤、干燥、粉碎、过筛、包装等工艺制成,用于食品加工的豌豆蛋白粉。

4、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葵花籽蛋白粉产品是以食品加工用葵花籽粕粉为原料,经投料、除杂、调浆、液化、分离、杀菌、过滤、干燥、粉碎、过筛、包装等工艺制成,用于食品加工的葵花籽蛋白粉。

5、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核桃蛋白粉产品是以食品加工用核桃粕粉为原料,经投料、除杂、调浆、液化、分离、杀菌、过滤、干燥、粉碎、过筛、包装等工艺制成,用于食品加工的核桃蛋白粉。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植物蛋白粉产品的申证单元为1个,其类别编号为3101。生产许可产品名称须注明其他食品(大米蛋白粉、糙米蛋白粉、南瓜籽蛋白粉、豌豆蛋白粉、葵花籽蛋白粉、核桃蛋白粉)。

本细则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三、生产许可条件审查

(一)管理制度审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等规定,对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完整性、适用性,以及对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性的要求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1.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管理层中有全面负责质量安全工作的人员,并以文件形式授权。

(2)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工作。

(3)合理设置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部门或人员,其职责、权限明确。

2.原辅料管理及采购验收制度

(1)建立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供应商评价制度,对供应商进行有效管理。

(2)建立采购验收和进货查验制度,按要求制定采购文件,并可追溯采购情况。

(3)所用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涉及生产许可管理的,必须采购获证产品并查验供货者的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采购的进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需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4)生产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要求。

(5)食品添加剂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范围及最大使用量或残留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相关公告的规定。

(6)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7)包装材料应清洁、无毒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在特定贮存和使用条件下不影响产品的安全和特性;包装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3.技术标准、工艺文件及记录管理制度

(1)具备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现行有效的标准,包括产品及产品相关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的食品安全标准、卫生标准、质量标准等。如果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企业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应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具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产品配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工艺文件齐全、内容合理。配方中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要求。

(3)建立记录管理制度。记录应当覆盖食品生产全过程,做到真实、准确、规范并具有可追溯性,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不少于2年。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采购记录:包括供应商评价记录、合格供应商名单、采购合同、采购查验记录、供应商证明。

生产过程及安全防护记录:包括人员培训及考核、人员健康检查、人员卫生、厂区环境卫生、车间环境卫生、除虫灭害、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设备设施清洗消毒、生产投料及各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添加剂(含加工助剂和酶制剂)使用、调配、物料出入库、成品出入库、不合格原辅材料处置、不合格产品处理、停产复产等记录。

检验记录:建立和保存出厂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和出厂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检验批次号和检验合格证号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

其他记录:包括成品生产、成品销售、产品召回、退货处置、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风险收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记录。

(4)鼓励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信息记录,但要建立防范措施,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生产过程管理制度

(1)建立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合理划分生产批次和生产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环节,鼓励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对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杀菌、干燥、金属探测等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管控。批次记录齐全,实现采购、生产、检验和销售各环节的可追溯。

(2)制定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应考核标准。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并验证,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污染。车间员工应着符合要求的工衣,并配备帽子、口罩和工作鞋。指定区域使用的工衣和工作鞋不能在指定区域以外的地方穿着。

(3)建立生产车间环境、生产设备设施、工器具管理制度,按要求进行清洁、消毒、维护和保养。

(4)制定防止生物污染、物理污染、化学污染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并做好相关记录。

5.产品防护管理制度

(1)应规定有效防止生产加工过程、原辅材料及产品储存、运输环节中产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和措施。

(2)确保采购中发现的不合格原辅材料、加工中发现的风险因素、出厂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得到有效控制。

(3)有毒有害物质有安全的独立包装,明确标识,并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和保存相关使用记录。

(4)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

6.贮存、运输管理制度

(1)仓储区应有足够的空间满足产能和实际贮存要求。

(2)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原料、成品、包装材料的运输及贮存中应避免阳光直射、并有防雨防尘设施。物料及产品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原辅料及产品必须按照规定和产品明示的要求进行贮存和运输。

(3)清洁剂、消毒剂、润滑剂等物质应分别安全保管,明确标识,独立放置。危险品库单独设立、保管。

(4)经检验不合格的食品原辅料及成品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处理。

(5)运输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应进行消毒。食品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避免污染。

(6)原辅料、食品添加剂、成品、包装材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临效期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检验管理制度

(1)检验管理制度包括对原辅料、过程、出厂和型式检验的管理规定。出厂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净含量、水分、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项目的测定,每批成品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检验合格证号可追溯到相应的出厂检验报告。

(2)检验管理制度应规定型式检验的要求,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新产品正式投产前;更改主要原辅材料和关键生产工艺;停产三个月以上恢复生产前;出厂检验结果与正常生产有较大差别时,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3)建立留样制度,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样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

(4)委托出厂检验的企业应与有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有效的委托检验协议。

8.不合格品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不合格品的管理制度,明确不合格品的处置管理办法。

(2)不合格的原辅材料、生产过程的半成品、成品应单独存放,挂不合格标识。

(3)建立和保存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半成品和成品的处理记录。

9.人员管理制度

(1)管理层设有专人负责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有效设置机构或人员落实管理体系的建立、运行和持续改进。制定生产、质量、技术、检验等各部门职责及相关人员岗位职责。

(2)建立人员培训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加工技术、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计划。不同岗位人员的培训、考核办法,满足企业正常生产需要。

(3)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

(4)制定生产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与安全防护措施。当直接接触原料及产品的生产人员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时,企业应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对相关人员及时进行健康检查,排查原因,采取应对措施。

10.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1)应建立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2)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3)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产品追溯和召回管理制度

(1)建立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从原料采购到最终产品及销售都有记录,能够实现从原料到销售环节的全过程跟踪,并可追溯到每个环节的责任人。

(2)建立产品召回制度。确保出厂产品在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时立即停止生产,进行召回;对召回的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消费者诉求。

12.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管理制度

(1)食品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2)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二)场所核查

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的要求,对照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以下场所要求。

1. 企业厂房设备和布局、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设备与设施应当符合GB 14881 及相关标准的规定。

2. 生产植物蛋白粉产品的企业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具备原料库、辅料库、包装材料库、原料处理间、生产加工车间、包装间、成品库等其他生产场所;厂区内的道路采用硬质材料铺设,厂房和车间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人流、物流避免交叉污染;车间进口处须安装手的清洗消毒设施以及符合要求的鞋靴消毒设施。

3. 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应分为:非食品生产处理区(办公室、配电、动力装备等)、一般作业区(品质实验室、仓库、外包装间等)、准清洁作业区(原料处理间、杀菌前)、清洁作业区(杀菌后、过滤间、干燥粉碎间、内包装间)。各区之间应给予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

4. 准清洁区和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设有空气净化设施。清洁车间入口设有更衣间,有洗手消毒、风淋设施。

(三)设备核查

应核查企业《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申报生产能力和拥有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的数量、参数的适应程度。

1.生产设备及要求

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及设施,各种设备的生产能力相匹配,保证生产作业顺利进行,并避免交叉污染;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使用不锈钢等光滑、无吸收性、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成,且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生产车间内应配置设备及工器具的清洁消毒设施;生产过程中强制检定设备应按规定检定或校准。

生产设备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1)原料处理设备:除杂设备;(2)浸泡、粉碎设备:浸泡罐、粉碎机;(3)调浆、液化设备:调浆罐、液化喷射器、层流罐、保温罐;(4)过滤、分离设备:板框压滤机、卧螺分离机、暂存罐;(5)杀菌设备:杀菌器、暂存罐;(6)分离设备:板框压滤机;(7)干燥、粉碎设备:干燥机、粉碎机;(8)除尘、过筛设备:除尘装置、振动筛、上料机(9)包装设备:定量包装设备、真空包装机、封口机、金属探测器;(10)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

2.检验设备及要求

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备及设施,检验设备的数量应与企业生产能力相适应。

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有:(1)天平(0.1g);(2)分析天平(0.1mg);(3)定氮装置;(4)电热干燥箱;(5)生物显微镜;(6)微生物培养箱;(7)灭菌锅;(8)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

(四)设备布局、基本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点要求

1. 设备布局

设备的布局应当符合工艺、清洗的需要。

2. 基本生产流程

原料大米(碎米)、糙米验收→除杂→浸泡→粉碎→调浆→液化→过滤→水洗→分离→杀菌→过滤→干燥→粉碎→过筛→包装→成品

原料粕粉验收→投料→除杂(或不除杂)→调浆→液化→分离→杀菌→过滤→干燥→粉碎→过筛→包装→成品

具体产品按企业实际工艺流程生产,但其工艺流程必须科学合理,符合相关规定。

3. 关键控制点技术要求

(1)原料的质量控制:购买的原料大米(碎米)、糙米和粕粉要保存完好,无霉变、无虫蛀;

(2)杀菌工序的控制:杀菌温度不合理,造成微生物超标;

(3)干燥工序的控制:干燥温度、风量调节合理,水分控制适当,防止水分超标,否则产品易结块、发霉。

(4)重金属的控制:设定金属探测仪关键限值为FeΦ≤2.5mm、SUSΦ≤3.5mm、N-FeФ≤3.0mm,对每袋产品进行金属探测仪检测,以保证产品质量,保证消费者的安全。

(5)设备的清洁消毒:清洗温度控制严格,尤其是夏季,微生物易滋生,如果清洗不好会严重影响生产。

(五)人员核查

1. 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

(1)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熟悉食品安全有关法律法规。

(2)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者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并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其职责是跟踪、宣传和贯彻相关的食品安全法规标准以及行业质量安全风险信息,监督检查相关法规标准执行情况以及投诉举报、不合格品和风险信息处置情况,建立管理档案,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督促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按要求进行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3)生产管理者应具有与生产岗位相适应的资质和相关工作经验,熟练掌握食品质量安全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相关人员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良记录。

2. 生产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

(1)生产技术人员经培训合格,并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2)检验人员具有相应检验能力,熟悉相关产品检验方法标准,熟练掌握相关检验技术。

3. 生产操作人员

(1)生产操作人员的数量应与企业规模、工艺、设备情况相适应。

(2)熟练掌握设备操作规程,具备实际操作技能,熟悉食品质量安全知识。

(3)特殊岗位的生产操作人员资质应符合有关规定。

4. 人员健康卫生要求

(1)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进入作业区人员按要求穿着洁净的工作服、洗手、消毒,头发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不配戴饰物、手表,不化妆、不携带个人物品。

四、其他要求

1. 其他食品(食品工业用大米、糙米、南瓜籽、豌豆、葵花籽、核桃植物蛋白粉)生产不允许分装。

五、附则

本方案由盘锦市大洼区行政审批局负责解释。

本方案自2020年xx月xx日起施行。生产许可有效期为5年。在有效期内,如国家、省、市发布《食品工业用大米、糙米、南瓜籽、豌豆、葵花籽、核桃植物蛋白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则本方案自行废止。

附件:

1. 植物蛋白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2. 植物蛋白粉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植物蛋白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

序号

标准号

标准名称

1

GB 1354

大米

2

GB/T 18810

糙米

3

GB 2037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植物蛋白

4

GB 1493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加工用粕类

5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6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7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8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9

GB 276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10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11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12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13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14

GB 1886.17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食品工业用酶制剂

15

GB 188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碳酸钠

16

GB 1886.23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酸

17

GB 5175

食品添加剂  氢氧化钠

本表为植物蛋白粉生产涉及的主要标准,仅供参考。

植物蛋白粉规定的检验项目与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方法标准

1

感官要求

按照对应标准

2

净含量

JJF 1070

3

水分

GB 5009.3

4

蛋白质

GB 5009.5

5

灰分

GB 5009.4

6

脂肪

GB 5009.6

7

膳食纤维

GB 5009.88

8

细度

GB/T 20316.2

9

GB 5009.12

10

GB 5009.15

11

GB 5009.11

12

GB 5009.17

13

菌落总数

GB 4789.2

14

大肠菌群

GB/T 4789.3

15

霉菌和酵母

GB 4789.15

16

大肠杆菌

GB 4789.38

17

沙门氏菌

GB 4789.4

18

金黄色葡萄球菌

GB 4789.10

19

食品添加剂

GB2760

20

食品标签

GB 28050、GB 7718

本表规定了植物蛋白粉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仅供参考。具体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以产品执行标准为准。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序号

条款

原文

修改意见或建议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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