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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和7%以上

发布时间:2020-05-11 浏览次数:134

4月23日,辽宁省政府办公厅发布通知,明确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 

在提标幅度上,通知明确,全省城市低保标准平均提高5%以上,其中沈阳、大连、鞍山、锦州市提高4%以上,本溪、丹东、营口市提高5%以上,抚顺、阜新、辽阳、铁岭、朝阳、葫芦岛市提高7%以上。全省农村低保标准平均提高7%以上,其中沈阳、大连、本溪、锦州市提高6%以上,鞍山、抚顺、丹东、营口、辽阳、铁岭、朝阳市提高7.5%以上,阜新、葫芦岛市提高9%以上。盘锦市城乡一体化提高5%以上。 

全省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同步提高,确保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各地区集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救助标准实现统一。 

全省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平均分别提高5%、7%以上。沈阳、大连市集中供养和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4%以上;鞍山、抚顺、阜新、铁岭、朝阳、葫芦岛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6%以上,其余各市集中供养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5%以上;鞍山、抚顺、阜新、铁岭、葫芦岛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12%以上,其余各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提高7%以上。全省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提高7%。 

通知要求,各地区要从2020年7月1日起,对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批,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规定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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