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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2020〕17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5-10 浏览次数:445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大洼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大洼区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提高卫健部门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特制订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盘锦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大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大洼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职责;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反映及时、措施果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平战结合、常备不患;加强协作、公众参与。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1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2)国务院及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2 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人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跨市、区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3)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人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危重病人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3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体系

区卫健行政部门要在同级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指挥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1)卫健行政部门成立的医疗卫生救援小组;(2)专家组;(3)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4)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3.1 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

区卫生健康局成立大洼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区卫生健康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指挥小组由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卫生应急办公室、医政医管股、疾控监督股等负责人为成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协调、部署和指导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区卫生健康局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3.2 专家组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区级专家组,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3.3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4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卫健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健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4.1.1Ⅰ、Ⅱ级响应

(1)Ⅰ、Ⅱ级响应的启动

在我区境内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Ⅱ级),由省卫健委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Ⅱ级响应,同时我区启动本预案。

(2)Ⅰ、Ⅱ级响应行动

在我区境内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Ⅱ、Ⅲ级),要立即上报省、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同时启动我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指挥小组工作。按照省、市卫健行政部门指导和区政府要求开展救援任务。

4.1.2 Ⅳ级响应

(1)IV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IV级响应:

A.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区级政府启动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B.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IV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IV级响应行动

区卫健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区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市卫健委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区级应急预案启动后,区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4.2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及指挥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既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进行,有关卫健行政部门应在现场设置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同志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4.2.1 现场抢救

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迅速将伤员转送出危险区,本着“先救命后治伤,先救重后救轻”的原则开展工作,按照国际统一标准对伤员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 种颜色,对轻、重、危重伤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志(分类标记用塑料材料制成腕带),扣系在伤病员或死亡人员的手腕或脚踝部位,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4.2.2 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并做好以下工作:

(1)对已经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较大的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以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送。

(2)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汇总。

(3)在转运中,医务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的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4)在转运过程中要科学搬运,避免造成二次损伤。

(5)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健行政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学调查和评价以及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报告和发布

医疗急救中心和其他医疗机构接到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在迅速开展应急医疗卫生救援的同时,立即将人员的伤亡、抢救等情况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和当地卫健行政部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及承担医疗卫生救援任务的医疗机构要每日向上级卫健行政部门报告伤病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等情况要随时报告。有关卫健行政部门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卫健行政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信息发布工作。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后,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本级政府或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或经同级卫健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信息报告上级卫健行政部门。

5 医疗卫生救援的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的建设,是国家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控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卫健行政部门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原则,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队伍建设,组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制定各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方案,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健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健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5.2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以区人民医院为紧急救援中心。

5.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按市卫健委要求处理。

5.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区卫健行政部门要组建综合性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救治队伍不得少于30 人,并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经本级政府同意。

5.5 物资储备

卫健行政部门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5.6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助费用给予补助。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障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7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交通、公安、药监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8 其他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科技部门负责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统一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的监督管理,对特种药品的研发和申报工作予以指导。

红十字会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做好相关工作。各级红十字会要积极开展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现场救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卫健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加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力度;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及公安民警、企事业单位安全人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卫健行政部门要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各镇街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对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进

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解读:《盘锦市大洼区突发公共事件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大政办发〔2020〕17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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