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通告
- 发布日期:2020-03-25 浏览次数: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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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按照《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9号)》和《关于全面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通告》(盘新疫防指告〔2020〕6号)要求,综合研判我区疫情防控形势。经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全面恢复我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严格落实省、市、区防控指挥部关于严防境外疫情输入相关措施和《辽宁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8号)》《盘锦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令(第6号)》有关要求,织密织牢严防疫情境外输入的联防联控体系。对所有入境人员隔离方式采取指定地点集中隔离14天,并进行核酸检测。
二、取消负面清单管控。在加强通风换气、清洗消毒,合理控制场所内人员数量,落实对员工健康监测和内部防控措施的基础上,全区歌舞厅、网吧、酒吧、洗浴、足道、游戏厅、台球厅、茶楼、棋牌室、电影院等市场主体达到疫情防控要求的可恢复运营,并支持延长经营时间、开展各类促销活动。宗教场所、线下培训机构暂不开放,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三、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楼宇、景区、宾馆、商场、公交、出租车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取消测温管控措施。根据国家卫健委“公众科学戴口罩指引”,结合大洼实际,下列情况可不戴口罩:
1.公园、绿道、景区、大街等户外场所,无人员聚集;
2.野外勘探、高空作业、建筑工地和农作劳动;
3.骑自行车、电动车,在空旷处行走、散步、锻炼;
4.无境外人员接触史的单位同事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办公、小范围会议;
5.独自驾车或和熟知人员同乘私家车;
6.非群体性室内体育运动。
四、恢复运营的各类市场主体必须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部委及省、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防护指南要求,严格做好通风消毒、员工防控、客流管控、场所管理、登记备案等各项工作。国家、省、市有具体行业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五、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充分发挥核查小分队作用,加强对各类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监管,对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要责令整改关停。
六、对来自低风险地区的人员,执行健康证明互证要求,凡持有健康证明,经认证不是确诊病例、疑似病例及密切接触者,可不进行集中隔离和居家隔离。各镇街指挥部要落实各项属地责任,组织协调好赴外地人员的健康证明工作。
七、全区住宿餐饮经营单位(含酒店、餐馆、早餐店、夜宵店等)可全面恢复正常经营,各镇街、各经济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不得设置复工复产前置约束条件,已经设置的应予以取消。加强宣传引导和消费提示,恢复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鼓励采取灵活多样的销售方式,提高消费便利度和体验感。
八、消费者要增强防护意识,配合经营场所做好防控工作。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严禁出入各类消费场所,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九、做好开学前各项准备工作。健全完善校园防疫、物资储备、复学复课、应急处置四个工作方案,备足防控物资,组织模拟演练,盯紧抓实学生、教职员工、校园、家庭四个关键环节,严格落实《春季开学疫情防控措施40条》,全力确保师生身体健康和校园平安稳定。
十、全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取消弹性工作制,全面恢复正常工作秩序。在落实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集中办公区实行错峰、分时段方式有序到食堂就餐,分散办公的其他单位比照执行。
此前印发的疫情防控有关指令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盘锦市大洼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