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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司法局2020年涉企执法检查计划公示公告

为营造我区经济发展良好环境,规范我区开展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按照《辽宁省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前期各单位报送执法检查计划情况,经区政府司法局审核汇总上报,现对2020年全区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汇总公示。

请各单位在对涉企检查时严格执行我区涉企执法检查计划、申报、批准、通知、登记制度,未申报涉企执法检查计划的单位不得开展执法检查,一经发现区政府将严肃追责。(群众投诉举报电话:6988838)



附:2020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2020年行政执法检查计划表


序号 行政执法机关 检查对象 行政执法检查具体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侦大队 盘锦桂中亿化工有限公司 检查库存登记情况、是否符合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及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39、40、41条 2020年第一季度 现场检查
2 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侦大队 盘锦德丰实业有限公司 检查库存登记情况、是否符合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及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39、40、41条 2020年第一季度 现场检查
3 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侦大队 辽宁省级储备粮质量检测中心 检查库存登记情况、是否符合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及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39、40、41条 2020年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4 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侦大队 盘锦职业技术学院 检查库存登记情况、是否符合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及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39、40、41条 2020年第二季度 现场检查
5 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侦大队 大洼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检查库存登记情况、是否符合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及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39、40、41条 2020年第三季度 现场检查
6 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侦大队 盘锦山水水泥有限公司 检查库存登记情况、是否符合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及管理规定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38、39、40、41条 2020年第四季度 现场检查
7 治安大队 盘锦瑞斯特化工公司 安全检查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10月检查1次 抽查
8 治安大队 盘锦市恒昌隆药业 安全检查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2月检查1次 抽查
9 治安大队 大洼城郊中学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6月检查1次 抽查
10 治安大队 大洼兴隆三百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5月检查1次 抽查
11 治安大队 大洼自来水有限公司 安全检查 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 3月检查1次 抽查
12 治安大队 盘锦柏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4月检查1次 抽查
13 治安大队 辽滨鑫诚置业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6月检查1次 抽查
14 治安大队 盘锦安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7月检查1次 抽查
15 治安大队 盘锦国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8月检查1次 抽查
16 治安大队 北京好多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盘锦大洼分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9月检查1次 抽查
17 治安大队 盘锦弘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0月检查1次 抽查
18 治安大队 盘锦惠帮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1月检查1次 抽查
19 治安大队 盘锦建丰幸福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6月检查1次 抽查
20 治安大队 盘锦凯德世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7月检查1次 抽查
21 治安大队 盘锦荣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8月检查1次 抽查
22 治安大队 盘锦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5月检查1次 抽查
23 治安大队 盘锦首嘉智慧城市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月检查1次 抽查
24 治安大队 盘锦威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4月检查1次 抽查
25 治安大队 盘锦兴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月检查1次 抽查
26 治安大队 盘锦学府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洼分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9月检查1次 抽查
27 治安大队 盘锦裕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0月检查1次 抽查
28 治安大队 盘锦源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1月检查1次 抽查
29 治安大队 盘锦智慧物业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2月检查1次 抽查
30 治安大队 盘锦市大洼区天格物业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月检查1次 抽查
31 治安大队 盘锦市旭东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1月检查1次 抽查
32 治安大队 盘锦天格卓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5月检查1次 抽查
33 治安大队 辽宁盘宝食品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6月检查1次 抽查
34 治安大队 东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日常监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9月检查1次 抽查
35 大洼分局网安大队 大洼区糖果网咖 是否实名登记、双系统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规定》 2020、4、12 实地检查
36 大洼分局网安大队 田家镇轩宇网吧 是否实名登记、双系统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管理规定》 2020、8、15 实地检查
37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大洼分公司 1、单位按照《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2、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3、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4、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5、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6、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7、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8、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9、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10、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及组织演练情况;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部门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四条: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2020年1月 实地检查
38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中国移动辽宁公司大洼分公司

2020年1月 实地检查
39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中国电信大洼分公司

2020年1月 实地检查
40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大洼广播电视台

2020年1月 实地检查
41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大洼区长途汽车客运公司

2020年1月 实地检查
42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民生银行

2020年2月 实地检查
43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顺丰速运(沈阳)有限公司盘锦大洼营业部

2020年2月 实地检查
44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大洼区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 实地检查
45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国网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大洼区供电分公司

2020年2月 实地检查
46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圣宏热力有限公司

2020年2月 实地检查
47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盘锦大洼经营部

2020年3月 实地检查
48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辽河油田恒泰利燃气有限公司

2020年3月 实地检查
49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兴隆大厦三百有限公司(含三百金店)

2020年3月 实地检查
50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大洼区薪隆珠宝商行

2020年3月 实地检查
51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莲裕珠宝有限公司

2020年3月 实地检查
52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沈阳萃华金店大洼店

2020年4月 实地检查
53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大洼区聚鑫隆珠宝

2020年4月 实地检查
54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中国黄金

2020年4月 实地检查
55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福贵楼珠宝

2020年4月 实地检查
56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兴隆三百金店

2020年4月 实地检查
57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医院

2020年5月 实地检查
58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辽宁金导电缆制造有限公司

2020年5月 实地检查
59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立直属库

2020年5月 实地检查
60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天禹焦化厂

2020年5月 实地检查
61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永成防水卷材厂

2020年5月 实地检查
62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于楼支行

2020年5月 实地检查
63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辽宁盘锦新开粮食储备库有限公司

2020年6月 实地检查
64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辽宁盘锦高坎加油站

2020年6月 实地检查
65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大洼港鑫加油站

2020年6月 实地检查
66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金远热力

2020年6月 实地检查
67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中国石油王家加油站

2020年6月 实地检查
68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大洼液化气站

2020年7月 实地检查
69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大洼石油化工总厂

2020年7月 实地检查
70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大洼经营部田庄台加油站

2020年7月 实地检查
71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福缘液化气站

2020年7月 实地检查
72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华润雪花啤酒有限公司

2020年7月 实地检查
73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兴旺油脂厂

2020年8月 实地检查
74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昆仑支行

2020年8月 实地检查
75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欣申通快递有限公司田家第一分公司(申通快递)

2020年8月 实地检查
76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顺雪达物流有限公司田家分公司(圆通快递)

2020年8月 实地检查
77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亿居环保热力实业有限公司

2020年8月 实地检查
78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盘锦市大洼区分公司唐家支局

2020年9月 实地检查
79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兆龙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2020年9月 实地检查
80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营口银行

2020年9月 实地检查
81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万通快递

2020年9月 实地检查
82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辽东湾净水厂

2020年9月 实地检查
83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市人民医院

2020年10月 实地检查
84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市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10月 实地检查
85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盘锦大洼经营部赵圈河加油站

2020年10月 实地检查
86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六和农牧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实地检查
87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恒昌隆药业有限公司

2020年10月 实地检查
88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六合八方物流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实地检查
89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大洼农商银行

2020年11月 实地检查
90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二十一站石油加油站

2020年11月 实地检查
91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瑞斯特化工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 实地检查
92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华成制药厂

2020年12月 实地检查
93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盘锦国丰沥青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实地检查
94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盘锦大洼经营部临港加气站

2020年12月 实地检查
95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华能盘锦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实地检查
96 国保大队或属地派出所 光合蟹业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 实地检查
97 大洼区综合执法局 建筑市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现场调阅审查或查验
98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大洼沁温泉有限公司 电子游艺场所、KTV、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每月一次 明查、暗访、随机抽查
99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大洼区紫澜门温泉度假酒店 电子游艺场所、KTV、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据理条例》
每月一次 明查、暗访、随机抽查
100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大洼区宝源温泉度假城 电子游艺场所、KTV、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据理条例》
每月一次 明查、暗访、随机抽查
101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 大洼区红海湿地温泉乐园 电子游艺场所、KTV、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据理条例》
每月一次 明查、暗访、随机抽查
102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盘锦市大洼区顺通客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 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城市公交企业、客运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每季度一次 现场调阅审查
103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盘锦智科运输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运企业及货运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104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盘锦市兴隆台区弘宇实业公司 对道路货运企业及货运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105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盘锦勇轩运输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运企业及货运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106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大洼鑫源化工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运企业及货运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4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107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盘锦鹏瀚石油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运企业及货运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5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108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盘锦恒德运输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运企业及货运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109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盘锦福瑞鑫运输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运企业及货运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7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110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盘锦辽河油田华强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对道路货运企业及货运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8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111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盘锦智正端运输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运企业及货运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9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112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盘锦盈拓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运企业及货运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0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113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盘锦瑞远运输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运企业及货运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1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114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盘锦盛飞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对道路货运企业及货运站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2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115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盘锦途安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3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116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盘锦训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6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117 盘锦市大洼区交通事务服务中心 盘锦和润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生产经营行为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10月份 现场调阅审查
118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施行)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公布公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 【部门规章】《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8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4号令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双随机
119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医疗机构监督检查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施行)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60号,2002年8月4日公布,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
    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双随机
12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药品的抽查检验 【法律】《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双随机
121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施行)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60号令,2002年8年4日颁布, 2002年9月15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3. 【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2004年1月2日通过,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双随机
122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药品零售企业监督检查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27号,2015年4月24日修订施行)
    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
    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2.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360号令,2002年8年4日颁布, 2002年9月15日施行)
    第五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双随机
123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六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纪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双随机
124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1号)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三)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六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纪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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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
第三条: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三)医疗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第五十五条:对人体造成伤害或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医疗器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暂停生产、进口、经营、使用的紧急控制措施。
第六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注册人和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用档案,对有不良纪录的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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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 1. 【行政法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国务院令第276号,2014年3月国务院令第650号修订)第五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现场实施检查、抽取样品…;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抽查检验。抽查检验不得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2. 【规范性文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2013年10月食药监械监〔2013〕212号 )第四条:...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使用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抽验,并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抽验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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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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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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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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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检查(食品销售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2. 【部门规章】《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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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号,2015年4月24修订,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部门规章】《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15年8月31日)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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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化妆品生产经营检查 1.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国务院批准,1989年11月13日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
2. 【部门规章】《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第13号发布施行):
  第二十八条 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二条 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报卫生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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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食品(含保健食品)的抽样检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并依据有关规定公布检验结果,不得免检。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支付相关费用;不得向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双随机
134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化妆品的抽查检验 【行政法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国务院批准 1989年卫生部令3号发布)第二十一条:化妆品卫生监督员有权按照国家规定向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抽检样品,索取与卫生监督有关的安全性资料,任何单位不得拒绝、隐瞒和提供假材料。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双随机
135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年报上网真实性、准确性 1.【行政法规】《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 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行政法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以及监督检查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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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即时信息公示情况 1. 【行政法规】《企业公示信息暂行条例》 (2014年8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4号发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企业信息公示应当真实、及时。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报请主管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示的企业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正)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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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7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无照经营行为查处 【行政法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88号修订,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其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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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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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修正。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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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违法广告的查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修订,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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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打击传销、规范直销违法行为 1.【行政法规】《禁止传销条例 》(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4号,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2. 【行政法规】《直销管理条例》2005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443号,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其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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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 【部门规章】《网络交易管理办法》(2014年1月26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监督管理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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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合同违法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负责监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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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 大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各类市场主体 侵犯消费者权益行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经营者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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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
各类市场主体 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抽查检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检验结果。
  有关行政部门发现并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2.【部门规章】《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2014年2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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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市场主体 违反登记管理的行为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修正)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修订,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该项经营业务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
 第九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6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 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十四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5.【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6.【行政法规】《个体工商户条例》(2014年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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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部门规章】《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163号,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对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资质认定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自行或者组织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定期向国家认监委报送年度资质认定工作情况、监督检查结果、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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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定专项抽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部门规章】《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质检总局令第7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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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
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专项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28日修正)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4号,1990年8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二)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的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组织量值传递;
  (三)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施监督;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部门规章】《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2001年1月2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全国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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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食品相关产品执法检查及生产许可证后监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一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生产经营者遵守本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查封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14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56号令)
 第四十三条 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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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特种设备监督检查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2. 【规范性文件】《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质检总局2015年第5号)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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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以及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的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对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的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2.【部门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颁布)
第四十三条 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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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学生服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2.【部门规章】《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8号,自2016年3月3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纤维制品的质量监督工作,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定的质量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纤维制品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纤维制品质量实施监督(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统称纤维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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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
-防水卷材执法及专项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2.【部门规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56号,2014年4月21日颁布)
 四十三条 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核查人员、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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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市级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双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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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化肥产品执法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国家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双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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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执法事项-地理标志产品监督检查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7月8日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 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2.【部门规章】《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78号,2005年6月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  各地质检机构对地理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产品名称,原材料,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产品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数量、使用情况,产品生产环境、生产设备,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双随机
158 区水利局 全区用水户 有无取水许可证、取水设施是否齐全、计量设施(水表)是否运转正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每季度一次 联合检查
159   盘锦市大洼区民族和宗教事务局 从42家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专柜、饭店名录库中按15%比例随机抽取 清真食品许可证、法人和从业人员情况、肉食来源、仓储、加工操作规程等。 【法规】《辽宁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 和第十九条 1月(春节前夕)检查6家,9月份(中秋前夕)检查6家 现场查验
160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区燃气经营企业 (1)检查燃气企业依法经营情况,工程建设情况,对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情况,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指导用户安全用气情况,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情况,以及其他涉及供气安全的工作情况;(2)检查是否落实日常自查自纠各项措施,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等。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定期检查、突击检查、专业性检查、随机抽查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161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区在建工程 (1)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制情况;(2)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3)项目质量保证体系建立情况。(4)消防资料申报及现场施工监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2020年3月—2020年11月中旬 检查采取现场随机抽查方式
162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区在建工程 (1)安全管理、文明施工、施工用电、脚手架、高处作业、基坑工程、模板支架、施工机具安全设施、操作行为、人员证件、扬尘控制,食品安全,劳动防护的正确使用和安全防火等;(2)项目安全保证体系、责任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执行情况。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020年4月—2020年11月中旬 定期检查、突击性检查、专业性检查、随机抽查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163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区在建工程 (1)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宣传推广;(2)对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施工监督检查;(3)对工程验收进行监督管理。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房地产在建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和墙体材料施时 检查采取不定期现场随机抽查方式
164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洼区辖区内建筑企业、开发企业 (1)对建筑企业资质的考核、审验;(2)对企业日常行为进行监督管理;(3)检查企业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建筑市场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020年5月—2020年11月中旬 检查采取现场随机抽查方式
165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区物业小区 (1)基础安全管理;(2)安全管理机构;(3)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以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4)安全管理台账(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的台账、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5)安全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具备相应资格)(6)是否落实日常自查自纠各项措施,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等。 《物业管理条例》 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定期检查、突击检查、专业性检查、随机抽查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166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区供暖企业 (1)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以文件形式下发)(2)安全管理机构(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预案(4)安全管理台账(根据企业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查看对应的台账、记录,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5)安全培训教育(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是否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是否具备相应资格)(6)是否落实日常自查自纠各项措施,是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整改等 《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 定期检查、突击检查、专业性检查、随机抽查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167 大洼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中介机构 1、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管理2、中介机构监管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 定期检查、突击检查、专业性检查、随机抽查的检查和经常性检查。
168 大洼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农资店 进销货台账 农资标签预查 视频监控 质量监管 农药肥料监督抽检 市场巡查 生产许可证审查  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1月—12月 现场检查
169 大洼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肥料生产企业 视频监控  质量监督抽检 《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1月—12月 现场检查
170 大洼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蔬菜生产企业、合作社 生产记录 农药规范使用 农产品检测 溯源管理 视频监控 土壤及生产用水抽检 风险监测 监督抽查 《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1月—12月 现场检查
171 大洼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水稻生产企业、合作社 生产记录 农药规范使用 农产品检测 溯源管理 视频监控 土壤及生产用水抽检 风险监测 监督抽查 《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1月—12月 现场检查
172 大洼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农产品收、储、运企业 检查收、储、运记录 交货查验档案管理以及责任书履责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1月—12月 现场检查
173 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经营行为 安全生产法 第一季度检查60家单位 现场检查
174 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经营行为 安全生产法 第二季度检查60家单位 现场检查
175 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经营行为 安全生产法 第三季度检查60家单位 现场检查
176 区应急管理局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经营行为 安全生产法 第四季度检查60家单位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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