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民政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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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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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登记事项检查 |
商品房预售证、租售合同、协议等及广告宣传标准地名使用情况 |
在我区命名的建筑物、住宅区的命名、更名核准事项的单位或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辽宁省地名管理条例》《盘锦市地名管理实施办法》 |
2 |
行政处罚事项检查 |
殡葬设施的检查 |
公司企业 个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法律法规名称:《殡葬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条款号:第十八条条款内容: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3 |
行政处罚事项检查 |
墓穴占地面积的检查 |
公司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法律法规名称:《殡葬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条款号:第十九条条款内容: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4 |
行政处罚事项检查 |
殡葬设备的检查 |
公司企业 个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法律法规名称:《殡葬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5 |
行政处罚事项检查 |
殡葬用品的检查 |
公司企业 个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实地核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法律法规名称:《殡葬管理条例》依据文号:2012年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条款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条款内容: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6 |
行政处罚事项检查 |
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的 |
养老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民政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7 |
登记证书使用情况检查 |
是否按照规定悬挂登记证书;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骗取登记证书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规定: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三十二条规定: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登记证书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第二十五条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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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或者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登记:(一)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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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年度检查 |
检查是否参加年度检查及年度检查评定结论 |
社会团体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规定: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于5月31前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于5月31前报送至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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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接受年度检查,或者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工作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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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社会组织登记与变更情况检查 |
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法定代表人;活动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区域;(四)法定代表人;(五)活动资金;(六)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条规定: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理单位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登记事项包括: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场所、验资报告、负责人、章程。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资料:(一)登记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三)场所使用证明;(四)验资报告;(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章程草案。第十九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监管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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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包括: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
基金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设立基金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五)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第十五条规定:基金会、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和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基金会修改章程,应当征得其业务主管单位的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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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情况检查 |
是否存在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成立后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业务范围、场所和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按照其所属于的社会团体的章程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会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分支机构。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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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基金会拟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应当向原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拟设机构的名称、住所和负责人等情况的文件。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和负责人。基金会分支机构、基金会代表机构依据基金会的授权开展活动,不具有法人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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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检查 |
是否存在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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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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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财务状况检查 |
是否存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组织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是否存在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捐赠、资助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社会团体的经费,以及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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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基金会理事会违反本条例和章程规定决策不当,致使基金会遭受财产损失的,参与决策的理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金会理事、监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的,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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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涉外活动情况检查 |
涉外活动是否规范有序 |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第7部分关于规范社会组织涉外活动:引导社会组织有序开展对外交流,参加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参与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发挥社会组织在对外经济、文化、科技、体育、环保等交流中的辅助配合作用,在民间对外交往中的重要平台作用。完善相应登记管理制度,积极参与新建国际性社会组织,支持成立国际性社会组织,服务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确因工作需要在境外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必须经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负责其外事管理的单位批准。党政领导干部如确需以个人身份加入境外专业、学术组织或兼任该组织有关职务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 |
14 |
社会组织自身建设情况检查 |
法人治理结构、诚信自律建设、政社分开、党组织“两个作用”发挥情况 |
社会团体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健全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第二十五条: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第二十六条推进社会组织政社分开;第二十七条规定: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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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大洼区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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