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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 大政办发〔2020〕1号 解读

发布时间:2020-01-09 浏览次数:931

一、起草背景及起草过程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文件中提出,鼓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招商工作实际,制定考核激励政策,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鼓励地方政府在法定权限内合理设定招商引资工作经费额度与标准。省政府《关于推进全省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9〕26号)文件中提出,允许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将招商成果纳入个人考核激励。市政府在2019年初印发了《盘锦市招商引资激励暂行办法》(盘政办发〔2019〕8号),市内其他县区也相继出台相关文件,为充分调动我区招商引资工作积极性,区投资促进中心起草了《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

二、奖励标准和方式

奖励办法主要针对开工或运营的招商引资项目,根据行业分类分别制定奖励标准:新引进工业项目中租用厂房的项目按照厂房面积进行分段奖励,用地或购买厂房的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分段奖励;现代服务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分段奖励;总部经济类项目按照年度本级地方财政贡献度进行奖励;产业集群类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外资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暂时不予确定具体奖励金额,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对享受奖励的项目范围、认定标准、奖励金额、奖励时限、奖励资金兑现、受奖励人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明确和说明。



原文:大政办发〔2020〕1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招商引资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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