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洼区替代水源使用前原水源井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我县农村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源,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保护水源地情况:
西安镇4#水井由于出沙严重,严重影响群众饮水安全,区政府计划2020年3月底前新建承压井完成水源替代,工程完成后,原井做封闭处理,在此期间,以该水源井为中心,半径30米的圆形区域设置环境保护范围,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技术要求》(HJ 773-2015)制定上述区域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二、保护范围管理规定:
1、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有的建设项目拆除或关闭,并视情况进行生态修复。
2、保护范围内不得有工业排污口,已有的工业排污口拆除或关闭。
3、保护范围内不得有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已有的规模化畜禽养殖、网箱养殖和旅游设施拆除或关闭。
4、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增农业种植和经济林。已有的农业种植和经济林,严格控制化肥、农药等非点源污染。
5、全部水源井采取封闭井室,防止污染物进入。
6、全部水源井设置紧急关闭阀门,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密切关注其对水源井的影响,必要时采取措施紧急关闭水源井。
7、保护范围内禁止设置城市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堆放场和转运站,已有的上述场站要限期搬迁。
8、保护范围内禁止利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已有的污灌农田要限期改用清水灌溉。
三、保护范围管理要求:
1、区环保局建立水源环境管理机构,对水源进行日常监管。
2、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各直属机构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落实该水源井环境保护范围的管理规定,强化风险防控和应急防护措施;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巡护,确保人民群众用水安全。
3、替代水源工程建设完成投入使用并按要求对原水源井实施封闭处理后,该水源井环境保护范围自动取消,本管理规定自动失效。
附件:
1.大洼区替代农村水源地情况一览表
2.大洼区替代农村水源地环境保护范围一览表
3.大洼区替代农村水源地环境保护范围示意图
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3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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