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许可
大洼区司法局权责事项目录表 | |||||||
项目编码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行使主体 | 责任事项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行政许可 | 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1996年5月15日主席令第67号,2012年10月26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不准予设立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盘政发〔2016〕37号) 下放至盘山县、双台子区、兴隆台区、大洼区、辽东湾新区、辽河口生态经济区。 | 大洼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自收到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3.告知责任:审查后告知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律师事务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和年度检查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行政许可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规章】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2000年3月30日颁布) 第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变更、注销,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 大洼区司法局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决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材料审核;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 3.告知责任:作出通过审核的决定,报省司法厅备案,统一核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法定告知(未通过审核的, 申请材料退回送审机关并告知申请人)。 4.事后监管责任:指导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监督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依据职责,监督、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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