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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经局行政许可

发布时间:2019-11-26 浏览次数:598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项目编码 审批部门 审批类别 职权名称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审批收费及依据 备注
项目名称 子项
XKNJ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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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和占用征用林地(含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

XKNJ0002
           0000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征占用林地审核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NJ0003
           0000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颁布)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NJ0004
           0000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98年4月29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县属国有林场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行政法规】《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2011年1月8日颁布)
           第十八条森林更新后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应当组织更新单位对更新面积和质量进行检查验收,发更新验收合格证。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NJ0005
           0000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森林植物产地检疫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NJ0006
           0000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NJ0007
           0000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林权登记证》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2000年1月29日颁布)
           第四条使用国家所有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以及由使用者所有的林木所有权。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NJ0008
           0000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出省森林植物省际间调运检疫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8号,1992年5月13日颁布)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7月26日林业部第4号令发布)第十五条省际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检机构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检疫。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调入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森检机构应当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检疫要求应当根据森检对象、补充森检对象的分布资料和危险性森林病、虫疫情数据提出。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NJ0009
           0000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林业部门管理的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工人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NJ0010
           0000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国家和省规定下放目录的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售、收购、利用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3月1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市政府下放,详见《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NJ0011
           0000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核发农药经营许可

           第四条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核发;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根据农药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农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HY00120000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六条第三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XKHY00130000 大洼区农村经济局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第十一条第一款单位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就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事业单位、企业、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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