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局行政许可
大洼区卫计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审批类别 | 职权名称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 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名称 | 子项 | ||||||||
XKWS0001 0000 |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成立区域性中小学保健机构的批准 | 【规章】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第二十一条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中小学卫生保健机构。 区域性的中小学生卫生保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 (一)调查研究本地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状况; (二)开展中小学生常见疾病的预防与矫治; (三)开展中小学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 无 | 企业、 事业单位 | 无 | ||
XKWS0003 0000 |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 【行政法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
XKWS0007 0000 | 大洼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 行政许可 | 再生育指标审批 | 【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3月23日修正)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 (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一个子女。 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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