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总站行政许可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序号 | 审批部门 | 审批类别 | 职权名称 | 职权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审批收费及依据 | 备注 | |
项目 | 子项 | ||||||||
XKNJ00010001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第七条 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出厂合格证明的,出厂1年内免予安全技术检验,拖拉机运输机组除外。 第八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居住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免检产品除外)。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 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盘号/机架号、 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登记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确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类型、 品牌、型号名称、机身颜色、发动机号码、底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核对发动机号码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底 盘号/机架号、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 合格标志。登记证书由所有人自愿申领。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 无 | 委托大洼区农机监理所实施 |
XKNJ00010002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 第十二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行驶证; (三)更换整机、发动机、机身(底盘)或挂车需要提供法定证明、凭证; (四)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相关证明,准予变更的,收回原行驶证,重新核发行驶证。 第十三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域的,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行驶证和身份证明。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收回原号牌、行驶证,将档案密封交所有人。 所有人应当携带档案,于3个月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入,提交身份证明、登记证书和档案,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查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收存档案,核发号牌、行驶证。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 无 | 委托大洼区农机监理所实施 |
XKNJ00010003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 |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十五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填写申请表,交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提交以下材料: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行驶证、登记证书。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收回原行驶证,核发新行驶证;转移后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居住地不在原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 无 | 委托大洼区农机监理所实施 |
XKNJ00010004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登记 |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 第十九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由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 (三)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上记载抵押登记内容。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 无 | 委托大洼区农机监理所实施 |
XKNJ00010005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登记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销登记,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并交回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一)报废的; (二)灭失的; (三)所有人因其他原因申请注销的。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收回号牌、行驶证和登记证书。无法收回的,由农机监理机构公告作废。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 无 | 委托大洼区农机监理所实施 |
XKNJ00010006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补领、换领 |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 第二十四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申请补领、换领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 经审查,属于补发、换发号牌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理;属于补发、换发行驶证、登记证书的,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办理。 办理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给所有人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补发、换发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后,应当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 无 | 委托大洼区农机监理所实施 |
XKNJ00010007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 | 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核发 |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的,所有人应当申请临时行驶号牌,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三)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四)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核发临时行驶号牌。临时行驶号牌有效期最长为3个月。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 无 | 委托大洼区农机监理所实施 |
XKNJ00020000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核发 |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应当有必要的维修场地,有必要的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有相应的维修技术人员,有安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取得相应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申请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三)维修场所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施、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维修技术人员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维修技术合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申请续展。 【规章】《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7号,2006年5月10日颁布,2016年5月30日予以修改) 第九条申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提出,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农业机械维修业务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三)相应的维修场所和场地使用证明;(四)主要维修设备和检测仪器清单;(五)主要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发放《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决定。不予发放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 无 | ||
XKNJ00030001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3号,2009年9月17日颁布) 第二十二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有效期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可以向原发证机关申请续展。未满18周岁不得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驾驶证申请受理、考试、发证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申请驾驶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二)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三)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四)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五)听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六)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3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七)下肢:运动功能正常,下肢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 (八)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第十一条 申领驾驶证,按照下列规定向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 (一)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二)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的,可以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三)境外人员,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 (二)身体条件证明。 | 无 | 公民个人 | 有 考试费70元《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5]3号) | 委托大洼区农机监理所实施 |
XKNJ00030002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换证、补证登记 |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第二十四条 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驾驶人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时,应当随身携带。 驾驶人应当于驾驶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以下材料: (一)驾驶人身份证明; (二)驾驶证; (三)身体条件证明。 第二十五条 驾驶人户籍迁出原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驾驶人在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 驾驶证记载的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或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驾驶人应当及时到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申请换证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和驾驶证。 第二十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换证条件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换发驾驶证,并收回原驾驶证。 第二十八条 驾驶证遗失的,驾驶人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补发驾驶证,原驾驶证作废。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驾驶人不得申请补证。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委托大洼区农机监理所实施 |
XKNJ00030003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登记 |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 第三十条 驾驶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驾驶证失效,应当注销: (一)申请注销的; (二)身体条件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驾驶的;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死亡的; (五)超过驾驶证有效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六)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 (七)驾驶证依法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的。 有前款情形之一,未收回驾驶证的,应当公告驾驶证作废。 有第一款第(五)项情形,被注销驾驶证未超过2年的,驾驶人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可以申请恢复驾驶资格,办理期满换证。 第三十三条申请人以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应当撤销驾驶许可,并收回驾驶证。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委托大洼区农机监理所实施 |
XKNJ00030004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证件核发 | 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驾 |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2018年1月15日公布) 第十三条 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应当向驾驶证核发地或居住地农机监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驾驶证和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 无 | 公民个人 | 无 | 委托大洼区农机监理所实施 |
XKNJ00040000 | 大洼区农机事业管理总站 | 行政许可 |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资格认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与2011年两次修订)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规章】《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2004年8月15日颁布)第十条申请《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提交《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评审合格的,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14]30号)下放至市级农业(农机)行政管理部门。 【规范性文件】《盘锦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盘锦市赋予区县经济区市级同等行政职权工作方案的通知》(盘政发[2016]37号)采取“赋权”的方式赋予盘山县、大洼区、兴隆台区、双台子区代为行使市级行政职权。 | 无 | 企业、其他组织、公民个人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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