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9〕60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大洼区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区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在大洼区域内发生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前后,快速高效有序地做好抗灾救灾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和避免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暴雨、冰雹、霜冻、低温、病虫、地震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二章 抗灾救灾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来临或正在发生时紧急抢险、排险;救灾是指灾害发生以后的人员、物资抢救,灾民生活安排,灾区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的所有活动及措施。
第四条 救灾救济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和各级政府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发挥驻区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和民兵突击队的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第五条 抗灾救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第三章 灾害报告和等级划分
第六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和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上报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谎报。
第七条 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会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其抗灾救灾主管单位,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第八条 灾害等级的划分标准。
一、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一)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的 10% 以上;
(二)区行政区域内房屋倒塌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 0.3% 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 1% 以上;
(三)灾区死亡 10 人以上;
(四)灾区直接经济损失 5000 万元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一)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 20% 以上;
(二)区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 0.5% 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 1.5% 以上;
(三)灾区死亡 30 人以上;
(四)灾区直接经济损失 3 亿元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一)区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30% 以上;
(二)区行政区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 1% 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的 2% 以上;
(三)灾区死亡 100 人以上;
(四)灾区直接经济损失 5 亿元以上。
四、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四章 救灾应急
第九条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条 中灾发生后的应急: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区政府和区应急局。
区政府根据灾情,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主要工作有:
一、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二、区应急、财政、民政、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住建、交通、电力、教育、卫健、公安、消防等部门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第十一条 大灾发生后的应急:
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急反应: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抗灾救灾,及时报区政府和区有关部门,在本级财政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排无家可归者,稳定社会秩序;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捐赠,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二、区政府应急反应:
(一)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二)组织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驻洼部队、武警部队支援。
(三)区政府领导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四)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五)区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第十二条 特大灾发生后的应急:
一、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急反应: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及时向区政府及区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省、市、区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在本级财政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在本级行政区域内立即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上报灾情需经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审核签字。
二、区政府应急反应:
(一)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二)根据灾情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同时,请求驻洼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援。
(三)区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重灾区担任现场抗灾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四)迅速向市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支援。
(五)区有关部门、驻洼解放军、武警部队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救灾工作。
(六)区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第五章 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第十三条 区政府成立抗灾救灾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应急、财政、审计、发改、工信及人武部、驻洼部队、武警部队、宣传、住建、教育、交通、农业农村、水利、自然资源、气象、邮政、通信、卫健、防疫、公安、民政、消防、电力、新闻、生态环境、供销、医药、金融、保险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担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评估灾情,经区政府批准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灾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和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二、负责传达、贯彻、落实省、市、区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三、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四、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及新闻发布会。
五、负责处理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有关部门及驻洼部队、武警部队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积极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并组成 15 个工作组。
一、抢险组
组成单位:区人武部、驻洼部队、武警部队、消防等。
主要职责:由区政府与驻洼部队、武警部队、消防部门协调,区内各驻军单位派出救灾部队及民兵抢救受灾人员,寻找失踪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转运受灾人员和急救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修;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二、查灾核灾组
组成单位:应急、住建、水利、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交通、教育、卫健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对各种灾害情况的收集、汇总、核实和评估。
三、灾民转移安置组
组成单位:应急管理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发放救灾粮款,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四、应急资金组
组成单位:财政、应急和金融部门。
主要职责:经区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区有关部门也要视灾情尽力筹措资金支援灾区。
五、医疗、防疫组
组成单位:卫健、防疫、医药部门。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具;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六、物资供应组
组成单位:发改、工信、供销等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抗灾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七、交通运输组
组成单位:交通部门。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被毁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保障灾区交通,优先保障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八、通讯组
组成单位:邮政、通信等部门。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主要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九、基础设施应急恢复组
组成单位:住建、水利、电力、交通、邮政、通信、农业农村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严重的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及城市供水、供气等市政设施,指导各镇(街道)房屋抢险排险,负责损毁农田的修复,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十、治安保卫组
组成单位:公安部门、驻洼部队和武警。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政府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机要部门、金融、救灾物资等重要场所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灭。
十一、宣传报道组
组成单位:宣传、民政、新闻媒体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
十二、灾情预防与监测组
组成单位:应急、气象、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监测及预报,负责防御水患和汛期水情监测。
十三、次生灾害预防组
组成单位:工信、卫健、住建、水利、电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
主要职责:对处在易发生次生灾害的地区采取紧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减轻或消除危害。
十四、灾害损失评估组
组成单位:应急、住建、水利、农业农财、交通、教育、卫健、自然资源、邮政、通信等部门。
主要职责:区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对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
十五、接收援助组
组成单位:应急、工信、慈善等部门。
主要职责: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做好社会各界和国内外提供的救援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慈善、经贸等部门协助做好救灾捐赠接收工作。
第六章 经费和物资
第十六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第十七条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经费补助限于: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补助费,水毁工程补助费,防汛抗旱补助费,人畜饮水困难补助费,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费,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受损补助费等。
第十八条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衣被、种子、化肥等生活和生产必需品及其它急需物资。
第十九条 区备灾物资储备部门要根据预防与监测部门的意见做好食品、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准备,保证随时可以向灾区调运物资。
第二十条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区政府和区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对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政府及市应急、财政等有关部门。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随时对灾区抗灾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察。
第七章 宣传报道
第二十一条 各新闻媒体根据区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情况,在区委宣传部的协调下,按如下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灾情消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一、轻灾不宣传报道。
二、中灾发布一条简短消息。
三、大灾可作适度宣传报道。
四、特大灾全力做好宣传报道。
灾情数据未经核实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报道,更不允许上网公布。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预案由盘锦市大洼区政府抗灾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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