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对象: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卫生院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卫生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张冷)从事彩超诊断工作。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盘锦市大洼区新立镇卫生院罚款人民币2000元。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12日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1000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