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对象: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振兴社区卫生室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振兴社区卫生室医疗废物未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振兴社区卫生室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
处罚时间:2019年11月4日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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