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公示
处罚对象:盘锦市大洼区龙康医院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生健康局
违法事实:盘锦市大洼区龙康医院未设立医疗废物暂时存储设施设备。
处罚依据: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盘锦市大洼区龙康医院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1500元。
处罚时间:2019年10月31日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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