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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19〕7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11 浏览次数:902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大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适用范围

1.5 基本原则

1.6 预案体系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工作机构

2.3 专家组


运行机制

3.1 预测

3.2 预警

3.3 应急处置

3.4 应急响应

3.5 指挥和协调

3.6 应急结束

3.7 后期处置

3.8 社会救助

3.9 调查和总结

 

4 应急保障

4.1 指挥场所保障

4.2 应急队伍保障

4.3 应急经费保障

4.4 医疗卫生保障

4.5 应急物资保障

4.6 交通运输保障

4.7 通信保障

4.8 治安保障

4.9 法制保障

4.10信息保障

4.11 气象保障

 

4.12技术储备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5.2 宣传和培训

5.3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和强化区政府对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区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平安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盘锦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结合大洼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草原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药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较大)、四级(一般)。

一般级(四级),灾种单一,危害范围较小,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事件。较大级(三级),灾种单一,危害范围超出镇街行政区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事件。重大级(二级),一种灾害引发多种灾害,危害范围超出区行政区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件。特别重大级(一级),发生多种灾害,危害范围超出市行政区域,造成群死群伤、经济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事件。一至四级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区所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5基本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突出底线思维,树立红线意识,把保障人民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预防、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强化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加强基础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预、救等各个环节紧密衔接,力争实现对突发公共事件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解决,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坚持资源整合的原则。全区应急管理要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努力实现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建立起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4)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各级党委领导下,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5)坚持社会各界及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普及科普常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依靠公众力量和全社会参与,形成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整体合力。

1.6预案体系

全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区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区政府防范应对突发事件总的指导原则和总体制度安排,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区专项应急预案。是区政府相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要活动保障等专项工作,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制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部门应急预案。是区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区总体应急预案、区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职责,为防范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针对重要目标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并印发。

(4)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在区政府总体应急预案指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村(社区)自行制定,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本级政府自行管理。

(5)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6)单项活动应急预案。较大规模的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辽宁省大型社会活动安全保卫办法》规定,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组织承办单位负责制定,报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临时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应当不断补充和完善。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区政府是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区长的领导下,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副区长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2工作机构

2.2.1区政府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应对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根据有关规定或区委、区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各镇(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等做好突发事件的预防预警与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灾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2.2.2各单位和各镇(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值班室,各村(社区)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负责政务应急值班,受理有关突发事件报告,收集、掌握、汇总、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保障区政府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

2.3专家组

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库。参与全区突发事件应急的专家组,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精通本行业的防灾救援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组成。根据实际需要也可聘请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判断突发事件现状与趋势,为全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防灾救援准备、指挥联合救援行动提供决策咨询、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3.运行机制

区政府相关部门、各镇(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整合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健全应急保障体系;强化应急能力建设,提高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水平。

3.1预测

各镇(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和各部门负责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监测、收集和整理,对监测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做出预测与预判,以口头和书面形式立即上报区委、区政府或相关部门。

3.1.1监测

(1)各镇(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各部门要整合资源,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要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特点,建立和完善地震、台风、洪涝、干旱、火灾、地质灾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运、输油气管道、环境污染、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舆情监测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和标准,利用各种设备、设施,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影响因素进行监测。

(2)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汇总风险隐患信息,预测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次生、衍生事件和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依规停产停业整顿或关闭。

3.1.2预防

(1)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设施规划要符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的需要,充分考虑公共安全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必需的设备、设施和避险区域。要加强防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风险排查机制、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2)重点水利工程、重要油气输送管道、重大油气储运设施、重要通信枢纽工程、铁路客运专线、城市交通干线、超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道路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关键基础设施要优化布局、科学选址,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运营和维护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日常安全监管制度。

(3)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和趋势分析。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日常管理,依法对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定期进行检查、监控。有关单位要强化安全防范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3.2预警

各应急值班工作人员要受理灾情报告,按程序处警。同时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进行报告。

(1)确定预警级别

依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一般划分为四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较重)和四级(一般),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2)发布预警信息

各镇(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各部门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按有关规定立即发布预警信息。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发布和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进行发布,包括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短信息、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渠道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等特殊场所和通信、广播、电视盲区及偏远地区,应当采取足以使其周知的有效发布方式。

(3)解除预警警报有数据或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风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地区或相关部门要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应急处置

3.3.1信息报告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或者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区人民政府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省政府报告。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3.2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报告。

3.3.2.1先期处置程序

区政府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后,相关部门尽快作出研判,报告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并按照指示启动区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或总体应急预案,同时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市政府值班室。当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到达事发地现场时,应进一步研判事态发展趋势。对于事发地政府能够处置的一般突发事件,区政府将突发事件处置情况报市政府值班室,直到处置结束。对于较大突发事件(以及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敏感人群,可能演化为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事发地政府要进行先期处置,并及时向区政府报告信息,明确提出请求区政府组织协调处置。

3.3.2.2先期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处置受到威胁的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②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公安、交通等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转运;

③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油、供热等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要实施临时过渡方案,保障抢险救灾和社会生产生活基本正常运行;

④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终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⑤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应急储备金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等;

⑥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帐篷、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救治,以及大灾之后无大疫;

⑦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干扰破坏应急处置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和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要立即组织相关部门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应急措施:

①尽快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进行依法处置,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科学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检查现场人员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党和政府机关、军事重地、广播电视台等重要机关和重点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和重要建筑安全保护;

⑥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发生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事发地社区、村委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主动自觉或按当地党委、政府的命令,组织开展先期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3.4应急响应

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上报市人民政府;三级(较大)、四级(一般)突发事件, 上报区委、区政府,由指挥部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或部门应急预案,(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自行启动。当发生重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调查事件情况,进行科学决策,下达联合救援命令,指挥联合救援行动。同时,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情况。

发布预警信息后,相关镇(街道)和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一项或多项措施:

(1)及时收集、核实、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采取的有关防范措施,避免或减轻风险与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2)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力量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3)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5)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电、供水、排水、供气、供油、供热等基础设施的安全和运行;

(6)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波及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8)有关地区和部门发布预警后,其他相关地区和部门要及时组织分析并研判对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可能影响的范围及危害程度等,及时安排部署防范性措施。

3.5指挥和协调

处置突发事件时,通常由区政府领导和直接相关的部门领导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根据情况可下设若干应急小组,分别负责相关的应急救援工作。

3.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3.7后期处置

3.7.1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迅采取措施,救援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3.7.2相关部门要按突发事件管理分工及时调查统计事件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评估、核实事件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区委、区政府,并根据实际需要向社会公布。

3.7.3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并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及善后工作。

3.7.4卫生健康部门等要做好突发事件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监控工作。

3.7.5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临港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3.7.6相关部门对应赔偿的事项,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人员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法律援助。

3.8社会救助

3.8.1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突发事件社会性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助。

3.8.2建立突发事件救助资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及个人捐助社会救助资金。

3.8.3社会救助活动实行归口管理,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3.8.4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互助互济和经常性救灾捐赠活动。加强与红十字会等有关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接受非政府组织捐赠救助。

3.9调查和总结

指挥部(牵头部门)、各镇(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等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事件调查,写出调查报告,报区人民政府。

4.应急保障

4.1指挥场所保障

区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依托现有信息化手段,逐步形成由基本指挥所、现场指挥所、预备指挥所和机动指挥所组成的指挥场所体系,确保适时、可靠、高效指挥。

4.2应急队伍保障

4.2.1按照“平战结合、军地结合、专兼结合、专业对口、指挥灵便、反应快速、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以公安、消防、武警和驻军部队为主的突击力量,以系统行业、大型企业专业救援队伍为辅的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和志愿者队伍为主的补充力量的救援队伍体系。达到指挥灵便、组织严密、人员精干、装备精良、技术精湛、反应快速、救援高效的要求。

4.2.2村(社区)根据公民自愿的原则,组织抢险救灾志愿者队伍。村(社区)对志愿者队伍成员进行备案。志愿者队伍成员,必须按照要求参加应急救援活动。

4.3应急经费保障

突发事件应急所需的专项经费,由各级政府财政及相应渠道予以保障,并制定保障计划,用于应急信息化建设、日常运行和保障,组织专家组活动和联络员网络运行,突发事件处置,相关科研成果转化,预案维护,演练、培训等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和评估。

4.4医疗卫生保障

4.4.1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应急医疗救护保障,并制定保障计划。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

4.4.2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逐步形成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人才培训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

4.4.3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5应急物资保障

4.5.1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物资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资金、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4.5.2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必须救灾物资储备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签约储备发展,通过各种运行机制,实现救灾物资动态储备。

4.5.3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4.6交通运输保障

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要依法建立紧急情况社会交通运输工具的征用程序,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7通信保障

4.7.1建立区委、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共享的信息系统,保证及时为指挥部提供有关信息。

4.7.2区通信部门承担突发事件现场信息通信保障和在必要时开设现场指挥所机动通信枢纽任务,通过各种通信手段,保障应急指挥。区通信部门为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自动化广域网提供信道保障,区邮政部门为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总指挥部提供机动通信保障。

4.8治安保障

4.8.1区公安局负责组织应急治安保障,并制定保障计划。

4.8.2突发事件发生地基层政府要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众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4.9法制保障

4.9.1由区司法局负责有关法律保障。

4.9.2加速突发事件应急法制建设,逐步制定完善配套制度,依法规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4.10信息保障

由区委宣传部门、各镇(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临时指挥部负责突发应急事件相关信息收集、编辑和反馈。

4.11气象保障

由区气象局负责突发应急事件时的气象信息保障。

4.12技术储备保障

(1)突发事件应急科研工作,由区发改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制定保障计划。

(2)重视专家咨询意见。

5.监督管理

5.1预案演练

5.1.1区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跨镇(街道)、跨部门、跨灾种的联合救援演习,运用各种演习形式,熟悉、检验应急预案,提高各级指挥员的组织指挥能力、指挥机关的指挥保障能力和救援队伍的协同行动能力与应急抢险能力。

5.1.2区联合救援演习原则每2年组织一次,并做好演习后的总结、评估等工作。

5.2宣传和培训

5.2.1各级政府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和媒体,应积极向公众宣传突发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民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防灾减灾自救能力。

5.2.2小学、中学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教育,自救、互救教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

5.2.3向公民公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可公布的内容,使公民了解应急预案,积极参与应急行动。

5.2.4突发事件应急知识要纳入各级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逐步实行系统化、规范化培训。

5.3责任与奖惩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参加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附则

6.1预案管理

6.1.1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临港经济开发区要根据职责组织制定编制应急预案,预案制定后自行管理。专项应急预案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6.1.2各类预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部门、单位及时修订,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和完善。各类预案原则每2至3年修订一次,如有变动应随时修订。

6.1.3 本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区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大政发〔2016〕17号)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盘锦市大洼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大政发〔2019〕7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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