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9〕40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区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盘锦市大洼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辽宁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辽政办发〔2019〕13号文件)和《盘锦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盘政办发〔2019〕22号)精神,确保全面、优质、高效地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工作任务,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实施《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辽宁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为主线,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着力推进行政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不断健全执法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全面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形成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系和职责明确、依法行政的政府治理体系,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我区建设法治政府提供法治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规范。全面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责任,确保法律法规规章严格实施,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权利,不得违法增加办事的条件、环节等负担,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
坚持执法为民。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贴近群众、服务群众,方便群众及时获取执法信息、便捷办理各种手续、有效监督执法活动,防止执法扰民、执法扰企、执法不公。
坚持务实高效。聚焦基层执法实践需要,着力解决实际问题,注重措施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便于执法人员操作,切实提高执法效率,防止程序繁琐、不切实际。
(三)工作目标
到2019年底,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二、任务措施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执法信息,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确保执法在阳光下运行。
1.建立制度体系。区司法局制定《大洼区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全区行政执法部门依据该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制度规范,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公开信息的真实、准确。
2.强化事前公开。主要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机构职能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1)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紧密结合我区机构改革中行政职能调整情况,完善权责清单,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区司法局审核后在部门网站等媒体公示。区政府汇集所属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示。
(2)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事前公开的内容,经区市场监管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3)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地址、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4)区政府编制所属部门行政执法人员清单,包括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要统一公示,实现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开透明,网上可查询,随时接受群众监督。
3.规范事中公示。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依照法定程序主动亮明身份;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做好告知说明工作;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职责等信息。
(1)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要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2)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
(3)全区行政执法部门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要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单位、姓名、职务、岗位职责、执法种类、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4.加强事后公开。行政执法部门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在本部门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中明确行政执法行为事后公开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限、程序和公开期限等事项。
(2)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改革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6〕95号)要求及省、市、区政府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
(3)建立健全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发布、撤销和更新机制。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应当及时从信息公示平台撤下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
(4)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执行。
(5)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公开本部门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区司法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5.创新公开方式。
(1)区政府及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微博、微信、APP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2)区政府要建立政府的统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信息,并逐步实现与上级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对有条件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要设置搜索查询功能,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方便群众查询。
(3)行政执法部门要逐步建立执法办案系统与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的数据交换机制,实现执法信息向公示平台即时推送。
(二)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1.修订完善制度。区司法局制定《大洼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该实施办法,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修订完善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完善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辽宁省行政执法案卷立卷标准》,结合执法需要,制定本部门各类执法文书范本和信息格式,根据执法种类,明确行政执法案卷的内容、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执法卷宗完整、准确,便于保存、管理和监督。
3.规范音像记录。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采用相应音像记录形式,做好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的衔接工作。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推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1)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执法工作实际,编制《音像记录事项清单》,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关键环节、记录方式以及应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
(2)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和《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规范开展录音、录相、照相、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和全过程音像记录工作,并建立健全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将音像资料及时归档保存。
(3)按照省财政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制定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明确设备标准、配备标准等,结合全区行政执法部门情况,区财政局保障行政执法部门按规定配备音像记录设备,根据工作需要、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确定。
4.信息归档管理。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5.强化记录实效。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本部门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收集、保存、管理、使用等工作制度,加强全过程记录数据统计分析,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舆情应对、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依法公正维护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记录信息调阅监督制度,切实加强监督,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三)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部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1.健全审核制度。区司法局制定《大洼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该审核办法,制定或修订完善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明确审核主体。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体为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上级要求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能够满足工作需要,原则上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对于审核人员不足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解决。
(2)区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100号)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案件组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意见建议,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3.明确审核范围。
(1)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区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实际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2)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重点审核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执法是否有超越执法机关法定权限;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行政执法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5.细化审核程序。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实际,依据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明确法制审核送审材料,规范审核程序、审核载体、时限要求、法制审核意见与拟处理意见不一致的协调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规范法制审核行为。
6.严格审核责任。全区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行政执法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全面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要以服务为宗旨,通过信息化手段优化资源配置,创新政务服务、法律服务模式,让人民群众在共享科技信息化发展成果上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要以应用为导向,让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1.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执法信息统一公示、执法信息网上查询,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
2.推进信息共享。充分利用智慧城市平台,实现数据共享互通,逐步形成集数据储存、共享功能于一体的行政执法数据中心,与省司法厅、市司法局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共享。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部署阶段(2019年7月)
1.制定方案。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各自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于2019年7月26日前报区司法局备案。
2.组织培训。区司法局组织对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以及有关执法业务骨干进行专题培训,提高“三项制度”工作的推动和法制审核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3.摸底调查。区司法局组织对全区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类别、执法人员、法制审核人员、音像记录设备、执法公示平台、执法信息系统建设等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统计,为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打好基础。
(二)制定修订制度阶段(2019年7月—8月)
1.全区行政执法部门根据相关制度文件,结合本地实际,在2019年7月底前完成细化完善本部门有关制度、清单、服务指南、流程图等工作。
2.区司法局和区编办、区发改、区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制度制定工作的指导。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将相关制度编辑形成执法工作手册,并在2019年8月中旬前报区司法局备案。
(三)全面实施阶段(2019年9月开始)
1.规范实施。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创新工作机制,狠抓工作落实,自2019年9月起按照新修订完善的相关制度和工作流程,全面、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在全面推行的基础上,各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突出问题导向,规范重点执法行为,强化薄弱执法环节,形成不同地域、不同层级、不同类别、不同侧重的经验。
2.监督检查。区政府要适时组织“三项制度”专项监督检查,建立专项督查通报,对“三项制度”建设不全面、不具体,报送情况不及时、不准确,实施过程不规范、不到位的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要进行通报并督促改正;经督促仍不改正的,要启动问责程序,依规依法予以问责。
(四)总结阶段(2019年10月—12月)
1.总结报告。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本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情况组织自查,并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三项制度”工作总结报送区司法局。
2.督导检查。2019年11月上旬区司法局组织对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督导检查和跟踪评估,并形成盘锦市大洼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报告,按规定报送市政府。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建设法治政府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强化“四个意识”,把“三项制度”的推行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建立由区司法局、区编办、区政府办、区督查室、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营商局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协调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检查工作推进情况,确保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得到有效落实。
(二)强化统筹衔接。全区行政执法部门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要与全面清理证明事项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集中整治等重点工作相结合,与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等政府法治建设的重点任务相结合,着力解决执法领域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切实做到率先推行、以上带下,在完成好自身任务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在全区行业系统中的带动引领作用,严格规范实施“三项制度”,并积极推动本系统执法办案、信息公示等平台与地方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
(三)抓好宣传引导。全区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对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进行全方位、多形式、多角度宣传报道,将“三项制度”工作全程置于阳光下,吸引人民群众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积极参与推进过程。既要宣传一批推行“三项制度”工作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作用,也要对不严格规范执法、影响我区营商环境、损害群众利益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
(四)强化督促考核。区政府建立推进“三项制度”落实台账,强化督导检查和问责力度。区司法局要会同区督查室对各部门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督促检查,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区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确保全面推进“三项制度”工作圆满完成。
文件解读:《盘锦市大洼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大政办发〔2019〕40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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