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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公示

发布时间:2019-07-16 浏览次数:655

处罚对象:李闯

执法机关:大洼区卫健局

违法事实:1、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事宾馆住宿服务的公共场所经营活动7个月;2、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李某1名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

处罚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大洼区卫健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警告、罚款人民币6500元。

处罚时间:2019年7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大卫公罚字【2019】第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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