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发〔2019〕3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区二届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30号),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辽政发〔2015〕70号)和《中共盘锦市委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法律顾问主要职责
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辅助的原则,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政府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负责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以及重要法律文书、合同、协议的起草、修改、审查工作;参与处理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涉法事务;需要政府法律顾问参与的其其它事务。
二、法律顾问聘用模式
(一)区政府聘用法律顾问,用于区政府层级的法律服务事务。各镇街、区直各部门可以参照本实施意见自行聘请法律顾问。
(二)建立法律专家库,法律专家库是聘任法律顾问的资源库,也是法律顾问的储备库。法律顾问专家库组成人员由区司法局法制部门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部分省内法律专家、学者、执业律师等组成。各镇街、区直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原则上在法律专家库中产生。
(三)在省内聘请法学界知名专家、学者、律师,可以与其签订临时代理合同(一事一议),用于区政府诉讼至省高院以上案件的诉讼代理。
(四)在区司法局设值守专职法律顾问。根据政府应诉、信访、复议和出具法律意见等工作量增加的实际,为更好地保证政府依法处置应急和突发案件需求,在区司法局设专职人员值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其法律服务费用。
(五)政府可以从法律顾问专家库中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和专项法律顾问,从事政府处理应急、疑难重大行政涉法事务。政府以签订合同方式支付其法律服务费用。
三、法律顾问聘用条件
(一)政府法律顾问应当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较强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声誉,并在所从事的法律专业领域或属于本专业领域享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政治意识、专业意识、责任意识,了解和把握大洼区实际,具备防范决策风险的分析和判断能力,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
(五)身体健康,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四、法律顾问管理
(一)区政府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库成员由区司法局负责遴选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审定,法律顾问和法律专家库成员,任期为1年,期满后由区司法局考核,提出是否续聘意见或重新调整。
(二)区司法局法制部门负责法律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法律顾问为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并对派出的法律顾问进行统一管理、按需调剂。
(三)法律顾问在聘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府予以解聘:
1.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职业规范、职业纪律被刑事处罚、行业处分、行业惩戒或剥夺、吊销法律执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过错的;
3.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4.以区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区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的;
5.利用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的;
6.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合法权益活动的;
7.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区政府法律顾问的。
五、法律顾问服务费用
(一)聘任法律顾问服务费,由区司法局根据实际聘用人数年初提出预算,报区政府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法律顾问服务费不得超过辽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二)确因涉法事务多,需要增加法律顾问或聘请专业人员的,由区司法局向区政府报告,经同意后由区财政局增加经费。
(三)区政府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关于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聘用法律顾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大政发〔2019〕3号 解读
主办单位:大洼区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网站地图
网站标识码:2111210003 ICP备案序号:辽ICP备19013029号-1 辽公网安备 21112102000041号
联系电话:0427-353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