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盘锦市大洼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公示
- 发布日期:2019-06-11 浏览次数: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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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水利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水农[2019]2号)文件的要求,我区落实了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项责任”(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现公示如下:
一、地方人民政府主体责任:
责任人:张学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职 责:负责全区农村饮水安全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有关部门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电 话:0427-6780165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责任人:张铁路 盘锦市大洼区水利局副局长
职 责:负责抓好农村饮水安全规划、项目实施方案等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
电 话:0427--6902985
三、区级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
责任人:盘锦大洼区城乡供水有限公司
职 责:负责指导、监督各镇(街道)自来水服务站(公司)履行行业管理责任,负责指导、监督各供水单位向用水户提供符合水质、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务,负责各镇(街道)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运行管理考核等。
电 话:0427-6902712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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