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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红黑榜”评定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28 浏览次数:584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认真落实《盘锦市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盘住建【2018】307)文件精神,加强房地产企业诚信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荐评定房地产行业诚信示范企业(红榜企业)和筛选评判房地产行业严重失信企业(黑榜企业)是通过正反两面典型,引导和规范房地产企业信用行为,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信、健康有序的房地产市场环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盘锦市行政区城内在工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房地产相关企业,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和经纪机构。

第四条 诚信示范企业的推荐评定和严重失信企业的筛选评判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推荐评定和筛选评判过程应当严格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 诚信示范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年度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资格证、从业资格证等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三)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良好,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无偷逃税款,无拖欠程款等不良行为记录。

(五)重合同守信用,按约全面履行义务。无虚假广告宣传,无主动违约、毁诺行为。

(六)年度内,无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七)年度内,企业无因自身责任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访事件或重大诉讼案件。

(八)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金融部门有良好的信货记录和较好的信用等级。

(九)注重自身信用建设,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准则,自觉维护自身诚实守信形象,在行业中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十)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反响较好。

(十一)有评定权的部门认为应列入诚信示范范围的情形。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严重失信企业筛选对象。

(一)年度内受到行政管理部门罚款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次以上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

(二)一房多卖的。

(三)非法集资的。

(四)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已生效司法判决的。

(五)年度内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六)企业资金链断裂、拖欠工程款等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停工达半年以上的。

(七)因企业自身原因,引发重大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事件,影响恶劣的。

(八)房地产纪纪机构代收交易当事人定金、交易等款项,拒不退还或跑路的。

(九)房地产估价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严重失真,查证属实的。

(十)有评定权的部门认为应列入严重失信范围的情形。

第七条 诚信示范企业推荐评定,应当按照企业自评→协会征求意见→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会审→市住建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向社会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 严重失信企业筛选评判,应当按照行业管理科室提出筛选名单,收集有关证据资料,主管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会审→市住建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向社会公示等程序进行。

第九条 诚信示范参评企业按照评定标准先行自我考:核,自我评价,认为符合标准的,提供如下材料:

(一)填报《房地产行业诚信示范企业申报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银行信用等级证明。

(四)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获得的其它荣誉证书等复印件。

第十条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室负责对企业填报和提供或收集整理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后相关业务科室联合审查。

第十一条 相关科室对审查合格的申报或审批材料进行会审,汇总后报局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评定评判。

第十二条 根据评定结果,对评定评判通过的企业在市住建局官网进行公示,按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的企业正式确定为诚信示范红榜企业名单或严重失信黑榜企业名单,企业申报材料及信用管理科室收集整理的有关资料由负责科室统一存档备案。

第十四条 诚信示范红榜企业名单和严重失信黑榜企业名单在市住建局官网公开进行发布并向市信用办推送。

第十五条 评定的诚信示范红榜企业和严重失信黑榜企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诚信示范红榜企业、严重失信黑榜企业有效期为一年,时间从向社会发布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诚信示范企业适时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途径向社会进行宣传。

第十八条 对红黑榜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已被确定的诚信示范企业如出现失信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子以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其荣誉处理,已被确定失信黑榜企业如发现反映事实不客观真实或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整改及时到位,效果好的,应及时撤销黑榜名单或缩短黑榜名单管理期限;已被确定失信黑榜企业在黑榜名单管理期限内再次发生失信行为的,可延长管理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诚信示范企业确立后,如发现在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将视为严重失信行为,撒销其诚信示范企业荣誉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两年内不得再申报诚信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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