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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盘锦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5-28 浏览次数:680

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等专业经营单位:

《盘锦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8年11月23日市第八届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9年3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重视程度,加强宣传学习

《条例》是继《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2月1日施行后,市人大常委会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辽宁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颁布的一部全面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的地方性法规,确立了一系列重要的物业管理制度,其颁布施行是我市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业科学规范和谐发展,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构建和谐社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城乡统筹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住建局将发挥牵头抓总的示范带头作用,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报刊宣传、开通盘锦市物业管理网站、印刷宣传画、小册子、举办条例业务骨干培训班等形式,宣传贯彻条例,各县区住建局,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供水、供热、供气、供电、通讯等专业经营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对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出具体部署广泛深入地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引导社会公众了解和熟悉《条例》的各项规定,为《条例》顺利施行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制定配套文件,健全法规体系

按照《条例》授权性规定、市住建局将尽快完成《条例》施行后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暂行管理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物业服务企业考核暂行管理办法》、《物业服务等级划分及评分标准》、《商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急)管理暂行办法》共8项配套制度建设工作,同时完成《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文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等盘锦市物业管理示范文本的编制工作,今后,各级住建部门要强力推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业主委员会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及配套制度。

三、准确把握条例立法要点,确保条例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一)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运作

严格按照《条例》并参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文书》规范运作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辖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为有效避免业主委员会出现业主委员会工作真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视条件组织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前期物业必须依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前,应当通过市住建局统一建立的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平台,按照《盘锦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暂行办法》的规定完成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并与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标的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条例规定,到县区住建局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备案工作;县区住建局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证时,应审查其是否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

(三)确保开发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公正,公开透明

开发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时,要按照市住建局下发的《临时管理规约》、《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文本为参考依据。县区住建局在办理前期物业合同备案时,应对其予以审查;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要将《临时管理规约》向受人明示、说明,并要求物业买受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进行书面承诺。



盘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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