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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洼区环保局行政处罚公示

发布时间:2019-04-26 浏览次数:463

大洼县清水养禽场,法人代表史国军。2019年2月17日,省生态环境厅水质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组、市生态环境局、大洼区环保局联合检查,发现企业排污口有污水外排。盘锦市环境监测站对养殖场排污口采取水样,经监测,所排污水中化学需氧量超过排放标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19年4月10日大洼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对企业下达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环罚字[2019]10号),对企业罚款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生产,在整改期间污水禁止外排,待整改完毕,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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