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政办发〔2019〕22号 关于印发盘锦市大洼区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盘锦市大洼区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8日
盘锦市大洼区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工作部署,实现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和国家、省、市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大决策部署,围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切实推动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倒逼、企业主体。健全公开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市场竞争机制和倒逼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优化供给结构,促进优胜劣汰。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强化企业责任意识。
——坚持政府推动、依法依规。强化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加强政策引导,完善体制机制,保障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坚持统筹协调、突出重点。以建设市场化和法治化落后产能退出机制为重点,加强部门协同,创新方式方法,推动重点行业和重点地区率先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三)工作目标
根据产业政策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铅蓄电池、制革、造纸、印染等行业为重点,通过完善综合标准体系,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以上即为落后产能),依法依规关停退出,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环境质量得到改善,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通过落实部门联动和地方责任,构建多标准、多部门、多渠道协同推进工作格局。
二、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步骤
(一)摸底排查阶段(2019年4月30日前)
1.组织各镇街、各重点园区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全面摸底排查落后生产设备数量及产能,做到应报尽报,并列入本地区 2019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计划,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公告企业名单及落后设备清单、产能。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将联合组织对各地列入淘汰计划的落后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列入全市淘汰计划,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各镇街、各重点园区负责)
2.加大节能监察力度,全面调查重点行业企业能源消耗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一批能效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负责)
3.督促企业全面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摸清重点行业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一批超标排放企业名单,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区环保局负责)
4.全面调查重点行业企业生产许可获证企业生产状况和生产条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布一批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5.组织检查重点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公布一批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区应急局负责)
6.强化依法退出机制,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依法处置,对环保、能耗、质量、安全不达标但已停产产能,及时整改或纳入淘汰范围。(各相关主管部门负责)
(二)组织退出阶段(2019年5月1日—9月30日)
1.各镇街、各重点园区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督促有关企业拆除相应的主体设备,做到应退尽退。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拆除;暂不具备拆除条件的,应立即断水、断电,拆除动力装置,封存主体设备(生产线),企业向社会公开承诺不再恢复生产,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区级主管部门网站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并限时拆除。组织开展对淘汰落后产能检查验收工作,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当地政府门户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已经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产能。(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各镇街、各重点园区负责,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对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产能,应在6个月内整改;确需延长整改期限的,可提出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申请;逾期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已依法关停退出企业名单和设备清单、产能。(区工信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3.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超过大气和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违反固体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以及超过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排污的企业,依法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区环保局负责)
4.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对相关产品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能,依法查处并责令停产整改;在6个月内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关停退出。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已依法关停退出企业名单和设备清单、产能。(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能,立即停产停业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相关证照。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上公告已关闭企业名单和设备清单、产能。(区应急局负责)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9年10月1日—11月30日)
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区环保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联合组织对各地按照有关产业政策规定完成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户出具书面验收意见,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或主管部门网站公告已经完成淘汰任务企业名单及设备清单、产能。(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区环保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三、政策措施
(一)加大资金扶持。充分利用国家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差别电价加价收入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安置、转产转型等予以支持。(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负责,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二)加大技术扶持。加强规划引导和行业准入(规范)管理,通过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引导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升级,降低产能改造成本,提高运营效率。(区工信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三)执行价格政策。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行业能耗、电耗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产能,以及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淘汰类的产能,执行差别电价、阶梯电价、惩罚性电价和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等差别化能源资源价格。(区工信局、区发展改革局负责)
(四)落实差别化信贷政策。落实有保有控的金融政策,对有效益、有前景,且主动退出低端低效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予以信贷支持。对未按期退出落后产能的企业,严控新增授信,压缩退出存量贷款。运用市场化手段妥善处置企业债务和银行不良资产。(区人民银行负责)
(五)做好职工安置。要把职工安置作为去产能工作的重中之重,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制定好职工安置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落实促进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和帮扶困难人员就业等各项政策,做好社保关系转移和接续,按规定落实好社会保障待遇。加强职业介绍和技能培训,增强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六)盘活土地资源。产能退出后的划拨用地,可依法转让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地方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产能退出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退出后的工业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可用于转产发展第三产业,其中转产为生产性服务业等国家鼓励发展行业的,可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区国土资源局、区财政局负责)
(七)严格执法监管。加大节能监察力度,严格依法处置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负责)
强化环保执法,严格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进一步完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所有企事业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区环保局负责)
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执法,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等违法行为。对因工艺装备落后、环保和能耗不达标被依法关停的企业,报请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注销生产许可证。(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执法,组织检查重点行业安全生产情况,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区应急局负责)
(八)强化惩戒约束。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淘汰落后产能违法违规信息公开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盘淘汰组办发〔2019〕3号)要求,各相关部门将违法违规企业作为监管对象,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将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纳入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纳入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管理系统。各相关部门在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税收管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债券发行、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公共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等方面,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和信用约束。(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区财政局、区国土资源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税务局、区人民银行负责)
四、有关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各重点园区管委会对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负总责,要结合机构改革完善工作体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发改部门、工信部门要履行牵头职责,强化综合协调,把握时间节点,统筹推进工作。各参与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执法监督,完善配套政策,主动开展工作。(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分别牵头,各参与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强化信息公开。按照《关于印发<盘锦市淘汰落后产能违法违规信息公开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盘淘汰组办发〔2019〕3号)要求,区发改、工信、市场监管、应急等部门,要定期公告不达标应限期整改的企业名单(“黄牌”名单),以及经整改仍不达标、已依法关闭的企业名单(“红牌”名单)。环保部门要定期公告超标排放企业名单,以及超标排放情节严重的企业名单。国土部门要定期公告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各相关部门定期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违法违规企业名单,由淘汰落后产能小组办公室通报各成员单位。(区发展改革局、区工信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国土资源局、各重点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社会监督。按照《关于<畅通举报渠道 强化落后产能和产能违规置换查处>的通知》(盘淘汰组办发〔2018〕5号)要求,各地要设立统一淘汰落后产能举报平台,畅通举报渠道,强化举报核查,对属于能耗、环保、安全、技术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或淘汰类产能,按职责限期核查。实名举报做到有报必查。对漏报、瞒报落后产能并经举报或媒体反映核实的,将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区工信局、区发展改革局、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各镇街、各重点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监督检查。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重点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区工信局、区发展改革局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进展,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对进展较慢的地区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进行督办。(区工信局、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环保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各镇街、各重点园区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策宣传解读,总结好的经验和有效做法,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加强示范引导,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区工信局、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六)抓好工作落实。区工信局、区发展改革局牵头,研究制定全区工作方案,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实施。4月20日前,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各重点园区要将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实施方案、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函告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4月29日前,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镇街、各重点园区将组织摸底排查结果、违法违规企业处理情况和拟淘汰(关停退出)落后产能企业名单函告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时,各镇街、各重点园区要结合市、区政府以往相关文件要求一并做好推进落实。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代表区政府与各镇街政府、各重点园区管委会签订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书。11月1日前,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将本年度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已退出企业名单、设备清单、产能情况函告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各镇街、各重点园区将本地区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总结、已退出企业名单、设备清单、产能情况报区工信局、区发展改革局,抄报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国土资源局、区环保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应急局、区国资局、区人民银行、区税务局、区供电公司。11月底前,区工信局、区发展改革局将2019年度落后产能退出情况报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工信局、市发改委,抄报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人民银行、市国资委、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银保监局、市供电公司。
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落实去产能任务、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措施。区工信局、区发展改革局将会同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组织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区政府。
附件:盘锦市大洼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盘锦市大洼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刘可玉 常务副区长
副组长:孙大勇 区工信局局长
成 员:薛 强 区发展改革局局长
王卫兵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付 铁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何玉中 区环保局局长
鞠 哲 区商务局负责人
张洪儒 区应急局局长
李长淞 区国资局局长
刘 键 区市场监管局局长
李 冰 区财政局副局长
李 雪 区税务局局长
陈晓维 区供电公司经理
范玉茜 区人民银行行长
王 阳 区工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工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王 阳(兼)。
文件解读:《盘锦市大洼区2019年利用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工作方案》大政办发〔2019〕22号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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